西安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陝西重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基建報 2024-06-21 20:15:52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陝A長安環罰〔2024〕9 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陝西重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103MAB0H87D2G

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區雁塔南路金輝世界城D區8號樓2單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郝永峰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立案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爲:

2024年5月20日23時40分我局環境執法人員對長安區賈裏村城中村改造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承建的DK1標段正在進行樁基混凝土澆築,未辦理夜間施工作業證明,擅自進行違法夜間施工。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爲憑:

1、《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長安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5月20日由執法人員曹崗崗 、周明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勘察圖》(2024 年5月21日由執法人員曹崗崗、周明制作,證明具體位置);

3、《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24年5月20日由執法人員周明拍攝,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4、《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長安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4年5月21日由執法人員曹崗崗、周明制作,證明實施違法行爲的原因和動機);

5、《營業執照》複印件(2024年5月21日日由陝西重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宋寬 )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6、《授權委托書》(2024年5月21日由陝西重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證明陝西重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授權委托宋寬同志作爲委托代理人,對接配合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開展環保檢查、調查詢問、送達文書簽收等工作);

7、郝永鋒、宋寬身份證複印件(2024年5月21日日由陝西重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宋寬 )提供,證明相關人員身份)。

你單位上述行爲違反了《西安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因生産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西安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陝A長安環罰告〔2024〕10號)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西安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六項“違反本條規定,有下列行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夜間作業證明或者未按照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和參照:《西安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准》序號6;違法行爲:未取得夜間作業證明或者未按照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法律依據:《西安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六項;違法情節:(1)初犯,能主動改正違法行爲的;處罰幅度: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裁量標准要求。鑒于你單位經批評教育指正後能夠立即停止施工,我局決定對陝西重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以貳萬肆仟元罰款。

限你單位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戶。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2日

(信息來源:西安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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