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成都有新政策了!

紅星新聞 2021-01-06 21:21:25

1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政府網站獲悉,爲進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老舊小區宜居水平,成都市正式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申請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應當經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人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方案無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

而在補助方面,根據《意見》, 6層及以上非單一産權多層既有住宅或2008年7月1日前竣工的4層及以上非單一産權多層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按照本意見實施且所需建設資金及運行維護資金主要由業主承擔的,政府給予20萬元/台的補助。

資金如何籌集?

在資金籌集方面,《意見》明確,增設電梯所需建設資金、運營維護資金由業主承擔。

具體而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業主自行協商確定;

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住房公積金;

鼓勵社會公益投資、養老産業企業、金融機構和其他合法資金參與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工作。投資方應與增設電梯業主簽訂合同,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要走哪些程序?

首先是動議表決。有增設電梯意願的業主,應就是否增設電梯征求本單元相關業主意見,符合“經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人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方案無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的,業主可自行協商制定增設電梯方案。

第二,簽訂協議。相關業主就增設電梯方案充分協商後,與項目代理業主簽訂增設電梯協議,協議應明確業主組織建設模式、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增設電梯示意方案、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費用分攤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後的電梯使用單位等內容。

第三,公示公告。增設電梯協議和方案由增設電梯住宅所在社區居委會在擬增設電梯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位置公示決議結果10天。公示期滿後,對增設電梯受到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無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的,由社區居委會核實蓋章後抄告街道辦事處。

第四,協商調解。公示期間,因增設電梯受到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有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的,業主可協商解決增設電梯過程中的利益平衡、權益受損等事宜。業主協商不成的,社區居委會應組織調解。業主拒絕社區居委會調解或經調解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屬地街道辦事處應搭建平台,召開協調會進行調解。

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應出具相關調解情況記錄。調解成功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應對申請人遞交的增設電梯項目申請資料予以蓋章確認。業主仍有異議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建設手續。增設電梯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施工安裝前,業主應到項目所在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告知承諾手續,承諾在施工安裝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准,明確計劃開竣工時間。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告知業主工程建設相關規定,並及時將本轄區增設電梯項目信息通知當地街道辦事處、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應急、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各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符合條件的,政府給予20萬元/台補助

根據《意見》,增設電梯項目工程竣工後,業主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安裝單位對增設電梯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電梯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及時將工程竣工資料移交城建檔案館。

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增設的電梯納入成都市電梯困人應急處置平台管理。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新增部分不計入建築面積,不計入各分戶業主的産權面積,不辦理不動産登記。

此外,增設電梯的業主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作爲電梯使用單位,簽訂增設電梯運行維修費分擔協議。無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運行使用。

在補助方面,6層及以上非單一産權多層既有住宅或2008年7月1日前竣工的4層及以上非單一産權多層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按照《意見》實施且所需建設資金及運行維護資金主要由業主承擔的,政府給予20萬元/台的補助。

若是業主們意見未達成一致,怎麽辦?

根據《意見》,在滿足“經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人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方案無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的情況下,若提出補償方案並充分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且經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調解後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申請增設電梯的業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社區居委會應對該單元增設電梯項目予以蓋章確認:

有一名以上(含一名)經專業機構評估認定爲失能的人員;

有兩名以上年滿七十周歲或一名以上年滿八十周歲的老年人;

有一名以上(含一名)視力殘疾或肢體殘疾達到三級以上的殘疾人。

上述失能人員、老年人、殘疾人證明材料由社區居委會負責核驗,醫保部門、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殘聯組織等應予指導。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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