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購1111.11克咖啡因膠囊一電商店家“瞞天過海”獲刑

台海網 2024-07-03 09:11:14

來源:台海網

台海網7月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陳婷婷)“海外代購”怎麽變成“販賣毒品”?近日,經集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上海一電商店長許某因代購咖啡因膠囊被判刑。據悉,找許某代購的買家中,也有來自廈門的。

被告人許某在上海經營一家代購電商店鋪,工作輕松,收入可觀,日子過得輕松安逸。2021年底,其電商店鋪客服反映最近代購的咖啡因膠囊,被大量銷往內蒙古等地,被告人許某在明知咖啡因系國家管制的二類精神藥物、且可能被人用于涉毒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依舊存有僥幸心理,通過其電商店鋪將境外代購回來的咖啡因膠囊,利用快遞大量銷售給內蒙古等地的張某等十余人。張某等人將該咖啡因膠囊制作成毒品安鈉咖,供自己吸食或者出售。經鑒定,被告人許某代購的該咖啡因膠囊中檢出咖啡因成分,咖啡因含量達45%。

檢察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裏面明確了咖啡因是作爲毒品的一類,販賣毒品咖啡因的,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處罰。咖啡因作爲一種物質,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咖啡因因其具有特殊的醫療效果,屬于國家第二類精神管制藥品,符合法律中的毒品定義;另一方面,咖啡因也用于食品添加劑,通過不同的物理形式,廣泛存在于食品和保健品當中。咖啡因是不是毒品或精神管制藥品,或者利用此進行非法活動,應當從其特征屬性、使用目的、行爲人主觀認識來認定。被告人許某在明知咖啡因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且知道可能會被吸毒、販毒人員利用進行毒品活動後,仍然通過開放的網絡,不加核實地利用快遞向不特定人銷售,最終結果被吸毒人員制作提純其他毒品,用于吸食或售賣。

本案中,被告人許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非法販賣、運輸1111.11克咖啡因,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集美區人民檢察院對許某依法提起公訴。最終,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提醒

代購有限制 從業需謹慎

檢察官說,國家對不少東西都是有專門管理的,比如像藥品、醫療器械、化學、衛生産品等物品,都需要專門的特許,如果沒有取得生産經營的資格和證書,是不能進行代購的。代購煙草、食鹽等專營、專賣或者限制買賣物品,涉嫌非法經營罪;代購未經批准進口藥,按銷售假藥處理。而本案中被告人許某代購的咖啡因膠囊披上了“保健食品”的外衣“瞞天過海”,卻掩蓋不了它屬于國家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的實質,是法律意義上的毒品,最終被告人許某爲他的僥幸心理付出了代價。

檢察機關提醒廣大群衆,網絡並非法外之地,代購有限制,從業需謹慎,切不可爲賺錢沖昏頭腦,觸碰走私等違法“高壓線”。此外也要提高甄別和法律意識,做遵紀守法的公民,杜絕網購、代購我國明令禁止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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