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故障維修兩次未能解決問題,修理廠被告上法庭!修理廠敗訴!

卷卷汽車說 2024-01-24 15:57:57

汽車出現故障

送汽修廠維修後沒幾天

同樣的故障再次出現

又一次送回汽修廠

故障仍未能消除

車主起訴汽修廠要求退回維修費

基本案情

王某的汽車出現了安全氣囊故障燈無故常亮的情況,隨即送至某汽修廠進行維修。汽修廠檢測後,告知王某更換新的安全氣囊電腦就可以排除涉案故障。經協商,王某同意由該汽修廠對外采購新的安全氣囊電腦,且雙方確認維修總費用爲維修配件費即原廠安全氣囊電腦2850元以及維修工時費400元。

汽修廠安裝好新的安全氣囊電腦後,將車輛交回王某。但王某使用幾天後,車輛又出現了同樣的故障,王某重新將車輛送到汽修廠進行第二次維修,當天經維修好後故障消除了,但車使用了幾天之後,同樣的故障再次出現,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雙方協商未果,王某把汽修廠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汽修廠退還維修配件費及維修工時費。

汽修廠辯稱,其提供的維修服務主要是更換安全氣囊電腦,至于更換新的安全氣囊電腦之後,還是會出現涉案故障,可能是涉案車輛存在其他設備元器件故障及車輛駕駛人員的非正常行駛造成的。

裁判結果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汽修廠向王某賠償損失2850元。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黃晖

本案中,王某將涉案車輛交由汽修廠進行維修,雙方設立了合法有效的修理合同關系。根據檢測結果,汽修廠提出的維修方案爲更換新的安全氣囊電腦即可消除涉案故障,但經過汽修廠的兩次維修,涉案故障仍未得到根本消除,故應視爲該汽修廠未能完成事先約定的修理任務以及未能向王某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工作成果。鑒于涉案車輛維修前汽修廠確已爲王某實際提供了基本的設備檢測及拆裝服務,故酌情認定汽修廠應向王某賠償維修配件費損失2850元,維修工時費損失400元則應由王某自行負擔。

法官提醒,近年來家用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汽修機構日益增多,其在爲廣大車主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産生了部分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汽車修理合同的性質屬于承攬合同,汽修服務提供者作爲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即車主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如汽修廠雖有履行行爲但並未根本解決汽車故障問題,該合同瑕疵履行會導致承攬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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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卷汽車說

簡介:堅持原創,保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