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人員和固定工,在視同工齡認定上有什麽區別與不同嗎?下面筆者談談個人對此問題的分析與解讀,不妥當之處,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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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爲,企業勞動合同制人員和企業固定工,在視同工齡認定上的區別與不同,主要反映與體現在社保費用的繳納上。這是因爲,在改革養老保險制度之前,企業固定工是不存在個人繳納社保費用問題的。而企業的勞動合同制人員則另當別論,他們按規定要從參加工作之月起,必須繳納本人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社保費用,並記入本人的勞動手冊之中。這是他們兩者之間在視同工齡認定上,最根本與最顯著的區別與不同之所在,也是必須厘清楚、弄明白的關鍵環節與注意事項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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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在企業勞動合同制人員視同工齡的認定上,除了與企業固定工一樣,必須緊緊卡死各地啓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間節點,也就是正確界定與准確計算勞動合同制人員視同工齡的起至時間,以及在退伍軍人軍齡與上山下鄉知青時間,必須認定爲視同工齡之外,對于企業勞動合同制人員存在的少繳漏繳、欠繳斷保問題,必須直面並進行查驗。也就是說,對于欠費斷繳期間補足費用及滯納金的,可以按規定計算爲本人的視同工齡,與本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養老保險待遇。否則,必須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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