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月亮灣海參店簽約成“消費商”這是“餡餅”還是“陷阱”?

青島晚報 2024-06-22 07:55:52

王女士的簽署的系列協議,其中一份爲股份回購協議。(受訪者供圖)

位于福州北路的月亮灣海參店。

月亮灣海參店中賣的土耳其海參。

合同書中介紹“消費商”爲:消費者參與商品利潤分配的泛商業模式。(受訪者供圖)

“消費商”意爲消費者不僅是商品的買家,還可以成爲商家,通過推廣和分享産品賺取傭金。這種模式通過激勵消費者將産品引入社交圈,從而實現更廣泛的銷售。

近日,讀者王女士撥打青島晚報新聞熱線82860085,稱在2019年加入月亮灣海參成爲消費商,支付5萬元獲得海參大禮包,王女士要推廣其海參産品,5年後可返還本金。現在協議即將到期,王女士履行協議介紹來不少親朋好友來買海參,但是月亮灣海參卻毀約了,拒絕返還本金。“消費商”對消費者是利好還是“坑”,記者展開采訪。

簽約 免費吃海參?

2019年王女士和老伴在市南區月亮灣海參店簽了一份“消費商”購貨合同,王女士支付5萬元,可獲得海參産品大禮包,包括15斤海參和30盒凍幹粉。“海參不是國産刺參,是國外價格較便宜的品種。這些貨不值這麽多錢,我們之所以會簽購貨合同,是因爲商家給了很多‘誘人’政策。”王女士說。她向記者出具了4份協議,劃算的有點像天上掉餡餅,協議封面有一句標語:花本來應該花的錢,賺本來賺不到的錢。

第一份協議是王女士和市南區李煥金食品店簽訂的5萬元貨款的購貨合同。

第二份協議是“VIP會員協議”。協議內容爲,基于第一份購物協議,給王女士5年的VIP會員,協助店鋪推廣、每周到店值班2次、每年獲得店鋪稅後利潤的1%VIP傭金,最低2500元。據王女士介紹,目前僅收到2年半的傭金6178元。

第三份協議是“股權轉讓協議”。基于前兩份協議,市南區李煥金食品店將于2024年10月,把店鋪1%的股權贈與王女士。這份協議規定,王女士成爲股東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責任,但不承擔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第四份協議是承諾書。承諾按照5萬元價格回收王女士市南區李煥金食品店1%的股權。前三份協議落款蓋章爲“市南區李煥金食品店”,第四份協議落款蓋章爲“青島海康水産發展有限公司”。據王女士介紹,這5年來,月亮灣海參店經常組織講座賣貨,她陸續又買了3萬多元的海參。而且她還介紹多位同學、鄰居去買海參。協議約定的5年時間眼看要到期了,王女士的5萬元消費本金能成功兌付回來嗎?

紛爭 因公司沒有上市,回購股份難履行

“簽消費商協議的老人有十多位,青島海康水産發展有限公司找不著人了,我們便去城陽找青島月亮灣水産品公司兌現協議,‘回購’股份。一位王經理出面接待了我們,明確表示給不了錢,並擬了一份和解協議讓我們簽,內容包括給我們一個大禮包,視爲履行‘回購’協議。其實所謂的大禮包就是用‘傭金’頂賬,比如我們買1萬元的海參,只支付7500即可,那2500算是傭金頂賬。協議還約定我們不得再去門店維權,否則罰款10萬元。”王女士告訴記者,他們當場拒絕了這份協議。

那麽青島月亮灣水産品公司和青島海康水産發展有限公司是什麽關系呢?記者從天眼查獲悉,青島海康水産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爲柯亞夫占股90%,程紅梅占股10%,2024年3月兩人已退出。該公司涉及司法案件達36件,在2021年被強制執行近4000萬元。“據了解,柯亞夫出事後,2020年青島海康的另一個股東程紅梅成立了這家月亮灣水産公司,接手管理海康旗下的月亮灣海參店鋪。”王女士說,月亮灣公司也認回購股份這個事,但是就是不給退錢。

據天眼查顯示,青島月亮灣水産公司大股東爲程紅梅,占股95%,柯亞夫與該企業沒有聯系。柯亞夫與程紅梅共同持股的還有一家企業,名爲池州市月亮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柯亞夫占股80%,程紅梅占股20%。據王女士介紹,這是以前的青島海康、現在的青島月亮灣的海參加工廠。

據天眼查信息,市南區李煥金食品店經營者爲程世學,而程世學與程紅梅于2021年共同成立了青島月亮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世學占股55%,程紅梅占股45%。

與王女士簽署協議的幾家企業的股東相互交叉,不得不令人懷疑這是一個提前設計好的消費陷阱。這是否涉嫌把違約的法律責任推給空殼公司青島海康水産呢?王女士等待的“股權回購”還有譜嗎?記者聯系到月亮灣水産公司工作人員萬女士,“協議簽署時,預想的是公司上市後,我們按照約定回購這1%的股份,但是因公司沒有上市,于是回購協議無法履行。月亮灣在積極與王女士他們溝通,後來出具了一個和解方案,將尚未支付的傭金折算成海參給他們,他們不同意。”萬女士表示,購貨協議是大家自願簽署的,海參産品的價值遠超5萬元,涉及股權的協議有瑕疵。

維權 糾紛涉及的多個公司及股東或應承擔連帶責任

王女士手中的股權轉讓協議與回購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國耀琴島(青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莊彬表示:“市南區李煥金食品店系個體工商戶,法律沒有對個體工商戶的資産以股權或股份的概念進行規定。個體工商戶以經營者財産承擔債務,並不能存在體現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股權。市南區李煥金食品店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實際並無對應的股權可轉讓,合同無法履行。青島海康水産有限公司作出的回購王女士1%的股權的承諾,因並無對應的股權可供回購,爲無效承諾。”

結合萬女士的答複,“股權轉讓協議”蓋的是市南區李煥金食品店的印章,要把這家個體工商戶做成上市公司可謂無稽之談。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更像是一種促銷手段。

王女士應如何維權?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甯楚竹律師表示:依據現有信息,這四個合同相互關聯,若出現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則王女士可以解除該4份合同,並要求對方返還部分款項,並承擔違約金。

王女士遇到的糾紛中涉及多個關聯公司,且涉及合同相對方現已無財産的可能。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爲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若有證據證明上述公司之間濫用公司法人,可將涉及的公司及全部股東均列爲被告,主張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商”作爲一種消費模式飽受爭議,打著創新旗號,以“消費等于賺錢”爲口號,做出高額返利甚至是返還本金的承諾,吸引消費者入場,但這種“天上掉餡餅的好事”難以長期維系,商家既無法給予消費者承諾的回報,到期回購消費本金承諾亦不履行,導致消費者損失。消費者遇到承諾高回報的消費項目時,可通過“信用中國”“企查查”等公開渠道查詢公司和商家信譽,若其關聯較多的司法案件和行政處罰,或爲新設立的公司,應提高警惕。

觀海新聞/青島晚報/掌上青島 記者 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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