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送餐途中受傷算工傷嗎?騎手究竟有沒有“單位”?

法客行 2024-06-17 12:02:30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飛速發展

催生出了新業態用工模式

騎手小哥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隨著外賣騎手規模的不斷擴大

司法實踐中不乏

騎手小哥侵權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

以下是海滄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

騎手小哥送餐受傷引發的

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案情回顧

李某是一名在某APP注冊的駐店騎手,服務的配送站位于廈門市海滄區。2023年2月初,李某在配送外賣訂單時遭遇了車禍。事故發生後,李某想要認定工傷,卻被配送服務公司以雙方並非勞動關系拒絕。

配送服務公司稱,雙方簽署的協議名稱是《配送合作協議》,已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給李某派單的是某APP,支付配送費的也是某APP,李某與配送服務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因協商未果,李某向海滄區勞仲委提起仲裁,要求確認其與該配送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後海滄區勞仲委駁回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

形式的創新並不否定媒介使用者的實際管理行爲。

在平台與配送服務商之間的合作模式下,李某下載APP注冊爲騎手並接受平台管理的行爲,應視爲配送服務公司對李某的管理。配送服務公司還設置了獎懲規則和評價機制,對李某的配送時長、配送服務規範等工作細節進行監督和控制,李某在駐店期間只可接排班門店訂單,李某被客戶投訴會從報酬中扣罰相應款項,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李某配送時身著印有某APP標識、顔色的統一服飾,電動車後座配有統一的配送箱,也是基于配送服務公司與平台APP之間的合作協議約定,可以認定李某從事的配送貨物服務是配送服務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

一審判決認爲:

李某與配送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維持原判

在新業態用工關系中,傳統的勞動關系要素缺失,但一些新興要素也相應出現。靈活用工行業帶來勞動形式的創新,不再有固定的勞動時間和勞動地點,帶來了靈活、松散的用工模式,促進了更多的就業,原則上我們應當肯定靈活用工主體與平台等之間的自治安排,助力平台經濟長遠發展。但對于那些處于弱勢地位、符合勞動關系從屬性的勞動者,也同樣應當重視對靈活就業者這一群體的特殊保護。

在外賣行業,平台、配送服務公司通過算法控制了配送的全過程,平台會通過指定配送線路、壓縮配送時長對騎手進行管理,一旦訂單超時可能被扣罰相應款項。故有些騎手铤而走險會通過改裝電動車刹車、違規駕駛等各種手段避免訂單超時帶來的處罰。在此種模式下,平台創新的管理方式只是弱化了勞動管理的外觀,但實質上仍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所確立的事實勞動關系認定標准。

來源: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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