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起,公司無財産可執行,這10種情形可追加股東爲被執行人!

法客行 2024-06-07 22:43:57

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公司法》將正式生效,其中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第八十八條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意味著,在執行程序中將有可能可以依據這兩條的規定,依法追加未實繳的股東爲被執行人,無論出資期限是否已經到期。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想要以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爲由追加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爲被執行人的法律依據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下稱“變更追加執行規定”)以及九民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來追加股東爲被執行人。

下文來看看哪10種情形可以追加股東爲被執行人:1、作爲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可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爲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2、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可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爲被執行人的。( 法釋[2016]21號)第十五條

3、作爲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可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爲被執行人,有限合夥人出資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夥人爲被執行。( 法釋[2016]21號)第十四條

4、作爲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出資人爲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十八條

5、作爲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即轉讓股權,可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爲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十九條。

6、作爲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請追加股東爲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二十條

7、作爲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可申請變更、追加清算義務人爲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二十一條

8、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出現解散事由後,可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産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作爲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二十二條

9、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可申請追加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第三人爲被執行人。( 法釋[2016]21號)第二十三條

10、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爲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爲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産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産原因,但不申請破産的;(2)在公司債務産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法律依據:法〔2019〕254號《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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