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提取賣淫女微信截圖電子數據,未經審批,法院:公安局敗訴

朝花夕拾的筆墨 2024-06-12 07:36:00

王某甲與Z縣公安局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一審行政判決書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冀1182行初5號

【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因王某麗從事賣淫活動于2019年7月17日對其立案。2019年7月21日8時30分至8時52分被告讓王某麗對原告進行了辨認,該辨認筆錄顯示辦案人員朱某、劉某及見證人葛某在場,但辨認筆錄沒有見證人葛某簽字。辦案人員朱某(警號05****)、劉某(行政執法證證號:T0604*****)于2019年7月21日9時至9時30分對王某麗進行了詢問。辦案人員爲張某(警號05****)、王某丙(行政執法證證號:T0604*****)于2019年7月21日18時23分至19時02分對王某乙進行了詢問。

王某麗的筆錄顯示,其陳述的內容是:王某乙事發當天微信約王某麗進行性交易,在悅家超市接她後,在出租房內單獨談妥嫖資,後其與原告、王某乙進行性交易的過程,其收取原告轉賬嫖資800元的轉賬單號爲10000499012019071600132382954210。王某乙的筆錄記載的內容是:王某乙微信約王某麗進行性交易,並在大營××街接王某麗,原告和王某麗在車上談好嫖資800元及王某乙與王某麗的性交易後支付嫖資的過程。辦案人員朱某、劉某于2019年8月9日對原告進行了詢問,原告否認其有涉案嫖娼行爲,並陳述給王某麗的800元系王某乙所借,王某乙讓其轉給王某麗的。

辦案人員朱某、劉某于2019年7月21日調取王某麗微信截圖,王某麗在手機截圖中王某麗陳述原告支付800元的單號1000049901190716014204210000013238295280。2019年8月9日和8月10日被告對原告作出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原告均向被告提出陳述和申辯自己沒有涉案嫖娼行爲。2019年8月19日被告辦案方辦案民警未經審批即調取了Z縣QQ堂KTV2019年7月16日監控視頻資料。

2019年8月27日被告認定2019年7月16日,王某麗在轄區進行賣淫活動,王某乙將王某麗接往Z縣城,並聯系原告,後將王某麗、原告拉至新河國際一日租房處,原告與王某麗在日租房內發生性交易,支付王某麗嫖資800元,王某麗隨後又與王某乙發生性交易,王某乙支付王某麗嫖資700元,並以王某麗、王某乙、王某甲的陳述與申辯、辨認筆錄、監控視頻、王某麗、王某甲手機截圖爲證,對原告作出了棗公(營)行罰決字(2019)0843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原告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于當日向被告提交了申請,就涉案行政處罰向Z縣人民政府提出複議,並向被告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當日被告作出了棗公(營)緩拘決字(2019)第0002號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2019年8月28日民警朱某向原告工作單位Z縣王均鄉政府送達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行政拘留情況告知書。

另查明:案發時,王某麗系未成年人。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19年7月16日,原告的同學王某乙以許久不見爲由將原告叫出來聊天,原告見到王某乙時還帶著一個女孩,即王某麗,原告並不認識王某麗。之後王某乙提出向原告借800元,說是給王某麗買衣服的錢,讓原告直接轉給王某麗,回頭再把錢還給原告。原告離開時掃了王某麗微信收款碼,但是沒有支付就走了,後王某麗追上原告說錢沒到賬,糾纏了原告一會,原告便將800元微信轉給了王某麗後離開了。並未與王某麗有其他接觸。8月初,大營派出所突然找到原告,聲稱王某乙和王某麗因賣淫嫖娼被抓了,二人稱原告曾于2019年7月16日在Z縣新河國際日租房內招嫖,並向王某麗支付嫖資800元,原告向該派出所如實陳述了當天的事情經過,表明自己沒嫖娼行爲且800元錢系王某乙借款,但是被告卻依然對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事後,原告質問王某乙和王某麗爲何捏造其嫖娼的事情,王某乙和王某麗承認是爲了利用原告的社會關系爲他們擺平事情。王某麗事後也自願給原告出具了書面情況說明和視頻說明,證明800元錢是王某乙向原告借的款,原告與她並未發生性交易行爲。

被告在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盲目作出了棗公(營)行罰決字(2019)0843號行政處罰,且該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原告涉嫌的違法行爲地並不在大營派出所轄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大營派出所沒有管轄權,故涉案行政處罰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影響惡劣,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對原告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

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棗公(營)行罰決字(2019)0843號行政處罰決定一份。

2、2019年8月19日王某麗書面說明情況一份

3、2019年12月3日王某麗書面情況說明一份及視頻一份。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2019年7月17日19時許大營派出所民警對興業大酒店進行流動人口排查時發現一外地口音的女子言語慌張,身份不明,遂口頭傳喚其到派出所,經調查該女子叫王某麗,2003年9月6日出生,小學文化,邢台市南宮市人,其于2019年4月17日因容留、介紹婦女賣淫被南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王某麗交代其在及Z縣城存在向多人進行賣淫的違法行爲,每次收取嫖資700元至800元不等。在2019年7月16日,違法嫌疑人王某乙(已治安處罰),通過微信聯系王某麗(已治安行政處罰),雙方約好嫖資800元後,王某乙便開車將王某麗從大營接上前往縣城新河國際日租房,途中王某乙給原告打電話約好並在Z縣仿古街農發行家屬樓接上王某甲,然後三人共同到達新河國際附近。

原告先與王某麗上樓進行了性交易,並在出租房內向王某麗微信轉賬800元嫖資,後王某乙又與王某麗進行了性交易,王某乙微信支付給王某麗嫖資700元。原告的上述違法事實有違法行爲人王某麗的供述、王某乙的證材、王某麗對王某乙及王某甲的辨認筆錄、王某麗手機內5張關于原告與王某乙兩人微信支付的時間、微信賬號等信息的截圖及民警依法調取的2019年8月19日QQ堂7月16日門前的監控視頻爲證。原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在調查中,原告對自己的嫖娼行爲不悔過,認罪態度不好,不符合法律認定的“情節較輕”的情況,故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對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原告當日因不服該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我局接到申請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後原告撤回複議申請,Z縣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棗政複終字【2019】03號複議終止決定書。我局認爲對原告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法院依法維持我局對原告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

【在案證據】

被告衡水市Z縣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辦案人員張某、王某丙于2019年7月21日18時23分至19時02分詢問王某乙的筆錄。

2、、辦案人員朱某、劉某于2019年7月21日9時至9時30分詢問王某麗的筆錄。

3、王某麗于2019年7月21日8時30分至2019年8時52分對原告的辨認筆錄(辦案人員朱某、劉某在場)

4、、辦案人員朱某、劉某于2019年7月21日調取王某麗微信截圖5張

5、、辦案人員朱某、劉某于2019年8月9日詢問王某甲的筆錄。

6、2019年8月9日和8月10日被告對原告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7、、2019年8月19日Z縣公安局大營派出所呈請調取王某甲手機詳情證據報告書

8、、2019年8月19日Z縣公安局調取Z縣QQ堂KTV2019年7月16日監控視頻證據通知書。

9、原告申請書。

10、2019年8月27日被告對原告作出的棗公(營)行罰決字(2019)08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

11、2019年8月27日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

12、辦案民警于2019年8月28日向原告所在Z縣王均鄉政府機關送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行政拘留告知書。

【庭審質證】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交的下列證據的合法性均不予認可。

對被告提交的辦案人員張某、王某丙于2019年7月21日18時23分至19時02分詢問王某乙的筆錄、辦案人員朱某、劉某于2019年7月21日9時至9時30分詢問王某麗的筆錄、辦案人員朱某、劉某于2019年8月9日詢問王某甲的筆錄,劉某和王某丙沒有人民警察證,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能從事相關警察執法行爲,該三份筆錄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52條規定;

王某麗于2019年7月21日8時30分至2019年8時52分對原告的辨認筆錄,其辨認筆錄中顯示有辦案人員朱某、劉某及證人葛某,劉某不具有警察身份,證人葛某在辨認筆錄上無簽字,無法證明證人葛某是否在場見證;辦案人員朱某、劉某于2019年7月21日調取王某麗微信截圖5張,僅有微信截圖,沒有提交法定收集電子證據的相關程序證據;該電子數據的收集程序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2條規定;2019年8月19日Z縣公安局大營派出所呈請調取王某甲手機詳情證據報告書,呈請調取的是王某甲的手機詳情,而被告調取的卻是2019年8月19日Z縣QQ堂KTV2019年7月16日監控視頻資料,證據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上述證據不能作爲本案定案的依據。

對被告提交的2019年8月9日和8月10日被告對原告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原告申請書、2019年8月27日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辦案民警于2019年8月28日向原告所在Z縣王均鄉政府機關送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行政拘留告知書、原、被告共同提交的棗公(營)行罰決字(2019)08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對原告提交的2019年8月19日王某麗書面說明情況、2019年12月3日王某麗書面情況說明,因王某麗未到庭,該兩份書面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對原告提交的王某麗的視頻內容顯示不清,對上述證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0 阅读:0

朝花夕拾的筆墨

簡介:感謝大家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