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5日淩晨,河南洛陽市宜陽縣城關鎮一小吃店門口,發生了一起剪刀致1死1傷的刑事案件。據警方通報,該案件是死者(24歲的白衣男子季某)先動的手,連續打了犯罪嫌疑人(32歲的黑衣男子程某)三拳之後,被犯罪嫌疑人用凶器剪刀一擊斃命。臉部劃傷者名叫劉某旺,被刺死者名叫季某程,持剪刀的犯罪嫌疑人名叫程某飛,案件起因是店門口吃早餐發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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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1、這起案件是否構成正當防衛?2、如何有效降低類似案件的發生率?
對于第一個問題,我們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該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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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有限的法律知識,我們暫且抛開所有主觀情緒,來客觀地一個個進行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這一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存在不法侵害;(2)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3)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4)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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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條件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一方面,可以認爲季某程先動手打程某飛三拳,屬于對程某飛人身權利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也可以認爲季某程只是因爲口角而出手,並沒有嚴重危及程某飛的生命安全,屬于輕微侵害或者正常爭執。如果認定爲後者,則程某飛持剪刀反擊就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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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條件是否成立也有爭議。一方面,可以認爲季某程打完三拳後就停止了侵害行爲,並沒有繼續攻擊程某飛的意圖或者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認爲季某程打完三拳後仍然處于侵害狀態,並有可能再次發起攻擊。如果認定爲後者,則程某飛持剪刀反擊就能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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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條件是否成立沒有爭議。程某飛持剪刀反擊顯然是爲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季某程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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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條件是否成立也有爭議。一方面,可以認爲程某飛持剪刀反擊是出于恐慌和自衛的本能反應,並沒有故意要殺死季某程,只是不幸刺中了要害;另一方面,也可以認爲程某飛持剪刀反擊是出于報複和惡意的故意行爲,並沒有考慮其他方式制止侵害,只是想要傷害或者殺死季某程。如果認定爲後者,則程某飛持剪刀反擊就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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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上面的分析,程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還需要根據事實的真相和法律的規定,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審理和判斷。不能因爲結果的嚴重性而忽視過程的合理性,也不能因爲過程的合理性而忽視結果的嚴重性。不能一味地偏袒或者打壓任何一方,也不能隨意地擴大或者縮小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只有這樣,才能既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又符合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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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仔細看了視頻的經過,黑衣小夥程某(32歲的程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暫時不談,但我個人認爲程某起碼不是“故意殺人”。前面雙方的沖突(黑白兩方人馬),從人員數量上來看,白方的仗勢更大一些。直至沖突最後,程某主動嘗試上前“談和”,但卻被季某一手摟住脖子,然後多次用拳頭擊打程某的胸口,最終迫使程某忍無可忍,拿出事先准備好的剪刀刺向季某。但這一剪刀下去,程某沒想到會如此嚴重,而季某更沒想到自己會喪命,導致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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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視頻顯示,程某一開始並非主動去攻擊季某,而是嘗試用“談判的方式”結束這場沖突,但遭到了季某的威脅。接下來在遭到季某的人身攻擊後,無奈下才拿出剪刀反擊。試想一下,如果程某不反擊,誰能保證季某不會再出手擊打自己,誰又能保證季某的同夥不會動手,誰又能保證拳頭就一定打不死人,誰又能做到任人毆打而不發一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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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爲:一味的死搬硬套法律規定,或只針對被害者一方的結果,對加害者進行冰冷地判決,而不關心事情的發生過程,以及了解加害者的行爲動機等細節,這並不能降低類似事件的發生率,因爲這樣的制約是單面性的(以加害者的懲罰做爲制約條件)。
應適量減少對正當防衛的“約束”,這樣才能提高犯罪的“門檻”,降低類似犯罪率的發生,因爲這樣的約束是相互的。在現實社會中,加害者不一定是壞人,而被害者也不一定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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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減少對正當防衛的“約束”,或加以更進一步的明確,那麽當壞的“被害者”在行使過激行爲,或即將出現能夠促成犯罪的行爲時,他也要冷靜下來想想,自己的行爲是否過于囂張跋扈,是否已經滿足了對方能夠進行“正當防衛”的理由。 他是否會冷靜下來“掂量”一下自己的所做所爲,是否會因此而喪命呢?我想,他會的,因爲他也是人,人都想想活著!
促進社會的和諧是對雙方的相互約束,而不是僅對單方的一味施壓。在這裏,希望這樣的悲劇不再發生,也希望大家都能及時的反思自己的行爲,都能夠控制好自己的情緒,都能夠遵紀守法,做一個合格的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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