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藥房藥師發錯藥被開除嚴重嗎?有藥師被判刑!

營養均衡餐桌 2024-07-01 13:26:48

來源:pharmacists藥問

近日,聽同學講了一個案例。

30年前,一個藥房同事爲一患兒發放氨茶堿片。交代用法用量時,寫錯了劑量,最終導致患兒死亡。家屬不依不饒,要求藥房同事償命,經過多方協調,同事最終被開除。

聽聞此事,有人表示醫院編內人員被開除十分鮮見。另有人表示,沒償命就不錯了。還有人表示,開除只是沒有工作,其並沒有失去自由。

在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比起判刑,開除確實算輕了。

中國法院網曾經報道了這樣一個案例:

4歲男孩洋洋因病前往安徽省淮南市某醫院接受治療。

在此過程中,因醫師和藥房工作人員疏忽,導致洋洋在輸液後出現異常,最終搶救無效身亡。2016年10月24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醫療事故案,藥劑士李某被控犯有醫療事故罪。

“孩子才四歲,到醫院去看個病,咋就人沒了呢?”

據洋洋的大伯高峰介紹:

2016年4月27日上午9時許,洋洋有些咳嗽,因爲淮南市某醫院是醫保定點醫院,家人就把洋洋送到了這家醫院治療。可讓人萬萬沒想到的是,中午12時許,洋洋在接受第三步輸液時,剛吊上2、3分鍾,突然出現了頭暈、視力模糊、出現重影、看不見東西、嘴唇發紫、口吐白沫等症狀,2、3分鍾後,洋洋停止呼吸並昏迷。“當時主治醫生儲某不在場,值班護士和值班醫生立即給予了搶救,並停止輸液,更換液體。”高峰說,搶救持續了大約十幾分鍾,家屬非常著急,在搶救過程中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孩子隨後被送到淮南市新康醫院搶救,傍晚5時58分宣布死亡。

落款爲“淮南市XX醫院醫務科”的《關于患兒洋洋醫療糾紛的情況說明》中稱:

4月27日上午9時許,洋洋因“發熱胸痛兩天”到該院就診,接診醫生兒科主任儲某,經過化驗檢查,發現洋洋有細菌感染征象,決定給予輸液治療,在開具處方時,誤將維庫溴铵(肌松藥)當成化痰藥(氨溴索)開出。4月30日,淮南市醫學會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書顯示,根據醫患雙方提供的相關資料,鑒定專家組認爲:

(1)淮南市某人民醫院醫生儲某用藥錯誤,診斷與治療不符;

(2)藥師未按《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發藥,即未予以審核處方就發藥;

(3)護士在操作過程中,未違反“三查七對”,未違反操作規程,但護士在第一次使用維庫溴铵該藥時,未盡到注意義務;

(4)淮南市某醫院搶救不規範(未針對維庫溴铵該藥進行搶救);

(5)維庫溴铵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不排除該藥過敏致死(在未進行屍檢的情況下)。

鑒定結論是:構成醫療事故,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院方負完全責任。

在庭審當中,公訴人指控,2016年4月27日,姚女士帶著兒子洋洋到淮南市某醫院兒科就診,兒科主任儲某檢查後,診斷洋洋有發燒、咳嗽、咳痰、扁桃腺腫大的症狀,遂開含有克林黴素、阿米卡星、注射用維庫溴铵等藥物處方,讓姚女士前往門診藥房交費取藥。門診藥房當班藥劑人員李某未按《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未予以審核即發放藥品。

李某聲稱自己不是藥劑師,沒有資格審核處方,是單位領導安排,他才發放的藥;其是按處方拿的藥,因爲沒有見過這個藥,藥品核對了,也問了主任,說是治療化痰的,效果也很好。他還辯稱自己並不知道自己所拿的是麻醉藥品。李某認爲自己對事故有責任、有過失,但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有異議,不認爲自己的行爲構成醫療事故罪,代理律師也爲其做了無罪辯護。

後經淮南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院方負完全責任;同時認定,淮南市某醫院爲合法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爲合法執業人員;醫生用藥錯誤,診斷與治療不符;藥師未按《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發藥,即未予以審核處方就發藥;維庫溴铵(本品主要用于輔助全身麻醉,易化氣管插管及手術中骨骼肌松弛)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不排除該藥過敏致死(在未進行屍檢的情況下)。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定發放藥品,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醫療事故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並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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