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獨立宣言》到《憲法》,美國的人權意識有明顯倒退

史海撷英 2024-06-18 18:00:14

在美國文化中,“自由”、“平等”、“民主”等所謂“天賦人權”的觀念占有突出位置。

美國不是人權理論的發源地,但它卻是最早將人權理論納入國家和社會運作實踐,並建立起一整套法律和政治保障機制的國家之一。

從歐洲移民來到北美大陸的第一天起,人權意識就逐漸在這塊土地上生根萌芽,進而成爲社會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構成美國短暫曆史中不多的重要觀念和文化傳統。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後,美國的卡特政府推行人權外交政策是其文化傳統在外交領域的應用和發展,其目的是爲了將他們認爲優越的美國文化價值觀念傳播到全世界。

因此,研究美國人權外交的起源,首先就必須到美國文化價值觀念中去尋找線索。

美國文化的起源

有關“文化”這一概念的定義,曆來衆說紛纭,並無統一說法。

從詞源上說,西方的“文化”一詞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意是指“耕種出來的東西”,是與“自然存在的東西”相對而言的“人造自然物”。直到1871年,英國著名的文化人類學家愛德華・泰勒在其名著《原始文化》一書中,才首次系統地提出了現代意義上的文化概念,他寫道:“文化或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而言,是包括全部的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爲社會成員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習慣的複合體。”也就是說,所謂文化,是一個民族共同具有的,並使之與其他民族區別開來的觀念和標准。

這種意義上的文化是由兩個基本的核心組成的:一是從曆史上得到並選擇的思想;二是與之有關的價值。這樣,一旦某種文化形成,它便表現爲這種文化下的民族所共同具有的、模式化的思維方式與價值觀念,即他們的生存方式。

因此,一個民族或社會的文化價值觀念一經形成,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便保持著相對的穩定性。

美國文化的主體是來自歐洲的盎格魯—撒克遜白人文化,同時在各個民族不斷移居北美和開拓新大陸的過程中,又吸收各種不同文化原體的要素,最後融合形成了以盎格魯—撒克遜清教文化爲主體的美國文化。

從1607年第一批清教徒在北美洲建立第一個定居點起,不斷有來自世界各地的不同民族紛紛移居北美大陸。

在移民和拓殖的過程中,盎格魯—撒克遜文化逐步消滅了北美土著居民印第安人的文化,並將從歐洲繼承下來的文化傳統與北美大陸的具體環境相適應,逐步形成了一種獨特的文化。與此同時,那些非盎格魯—撒克遜移民則在很大的程度上適應了盎格魯—撒克遜文化的傳統,遵守英國移民的語言、風俗習慣、法律和制度。于是,在北美大陸上就出現了一種以英語爲主要交際工具、以英國的盎格魯—撒克遜清教徒政治、文化、宗教理想和體制以及價值觀爲主流的文化形態。

美國人權觀念的由來

這種以盎格魯一撒克遜文化爲主體的美國文化,從一開始就在某些方面表現出與其在歐洲的文化母體迥然不同的特征。

美國文化

首先,美國文化存在著很強的人權傳統。

早在1620年11月11日,102名獨立派清教徒在前往北美大陸途中,制定了一份後來被稱爲《五月花號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契約文件。這份文件奠定了美國人權傳統的第一塊裏程碑。

《公約》是一份200多字的文件,最後由41名家長和成年男子自願簽署。其主要內容是:“在上帝面前共同莊嚴立誓簽約,自願結爲一民衆自治團體。爲使上述目的得以順利進行、維持並發展,亦爲將來能隨時制定和實施有益于本殖民地總體利益的一應公正法律、法規、條令、憲章及公職,吾等全體保證遵守和服從。”

從字面上看,《公約》沒有人權的字眼,但其中表現出的濃厚的自然法觀念,宗教契約思想,公正、自治、法制等思想含有豐富的主權源于人民、保障自治的政治體制及這個體制是爲了更好維護人們利益和權利,以及這個體制將建築在法治的基礎之上等人權立法的內涵。

《公約》中的人權觀念雖然還不夠完整和成熟,但它卻是啓蒙思想影響下的一種觀念和制度上的創舉。它被稱爲是美國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對美國政治制度的建立有著直接的影響。

在《公約》精神的影響下,北美各地早在17、18世紀就在一些地方範圍內做了一些保障人權制度的嘗試,用地方法規的形式實踐人權。

人權

1639年康涅狄格州《根本法》規定州權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之上;1641年馬薩諸塞州《自由法規》規定人的生命權不可剝奪,名譽不得汙損,身體不受任意逮捕、限制、放逐、損害或以任何方式懲罰,女人、兒童、奴仆和外國人均應享有法律上規定的權利和自由;1682年賓夕法尼亞州《施政大綱》也提出,上帝賦予了人以技能和權利,以及公正使用這些技能和權利的優秀性格,使他們能很好地實現自治。

1776年7月4日,北美13州代表通過的《獨立宣言》則是上述傳統觀念合乎邏輯的延續,它明顯地受到了《公約》所奠定的思想傳統的影響。

兩者的差別只不過在于前者曲折和內在地蘊含著人權意識,後者則將人權意識加以明確化和公開化了而已。

《獨立宣言》的實質

《獨立宣言》主要是由深受約翰・洛克的自然法理論和天賦人權思想影響的傑斐遜起草的,其中充滿了天賦人權的思想,在美國人權發展史上樹起了一塊史無前例的豐碑。

《獨立宣言》的主要人權思想包括:人人都享有天賦的平等權利。《獨立宣言》宣布:“我們認爲下面這些真理不言而喻,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政府建立的目的就是爲了保障人權。《宣言》指出:“爲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同意而産生的。”人民有權利選擇或變更政府。《宣言》宣布:“當任何形式的政府破壞這些目標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這新的政府,必須是建立在這樣的原則的基礎之上,並且按照這樣的方式來組織它的權力機關,庶幾就人民看來那是最能夠促進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的。”列舉了英國殖民者侵犯北美人民權利的罪行,宣布13個殖民地獨立,“我們這些聯合一致的殖民地從此是,並依照公理,也應該是自由的和獨立的國家”。

《獨立宣言》從自然法和社會契約推導出了革命的合理性,簡明扼要地涵蓋了天賦人權觀念的全部內容,盡管它不是一部正式的人權法律文件,但是它所確立的原則和思想卻成爲美國人權立法的基礎。

《獨立宣言》是當時的美國資産階級公開表明自己的政治觀點和要求的第一個重要的法律文件,在美國人權立法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對此,馬克思指出,美國是“最先産生了偉大的民主共和國思想的地方”,是“宣布了第一個人權宣言和最先推動了18世紀的歐洲革命的地方”。

不過,作爲代表資産階級利益的政治文件,《獨立宣言》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和虛僞性。這一點正如中國學者陸鏡生所說:“《獨立宣言》的高明之處是以高尚的語言提出人權,卻掩蓋了美利堅社會的不公正、不平等的現實。透過《獨立宣言》的雲罩霧障,可以窺見其核心是財産權。這是《獨立宣言》宣示的人權政治的資産階級本質。《獨立宣言》把‘平等’思想帶到不平等的社會中來,展示了理想與現實的距離。”

從《獨立宣言》到《憲法》的倒退

1776年革命勝利後,美國由人權革命階段進入人權保障的實踐階段。

在《獨立宣言》發表後,北美殖民地先後成立了共和州,制訂了各州的憲法。這些憲法的內容大同小異,均以《權利宣言》或《權利法案》爲序言,強調州政權是建立在人民主權原則之上的並維護公民的權利自由。

與此同時,各州還著手建立同盟。

1777年11月15日,大陸會議通過了由約翰・迪肯森起草的《聯邦和永久聯合條例》(即所謂的《邦聯條例》),這是美國第一個統一的憲法性文件,于1781年3月開始生效。

《邦聯條例》除規定了各州的權利和獨立性以外,還對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自由遷徙的權利,以及在經商、賦稅、捐款、財産等方面的權利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完全可以說,《邦聯條例》對人權問題的規定遠遠要落後于《獨立宣言》,從保護人權的角度來說,它是一次倒退。

然而,這種倒退並沒有結束。隨著美國革命的不斷深入,根據《邦聯條例》建立起來的邦聯形式已經越來越不能勝任鞏固獨立戰爭的勝利成果和解決嚴重的經濟困難的重任,成爲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絆腳石。更爲嚴重的是,獨立戰爭後,美國國內的階級矛盾日益激化。1786年秋爆發了謝司起義,使國內局勢非常混亂。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的大資産階級和大種植園主掀起了一場制憲運動,他們于1787年5月在費城召開了制憲會議。會議于1787年9月15日通過憲法草案,9月28日提交聯邦國會通過後即送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美國第一屆聯邦國會開幕,正式宣布這一憲法生效。

1789年的美國聯邦憲法與《獨立宣言》相比,在人權保護的問題上又一次出現了倒退。一是,憲法對《獨立宣言》中的人權問題只字未提;二是,憲法公然承認南方的蓄奴制度,把黑人視爲私人財産,將其排除在美國公民之外,從根本上違背了《獨立宣言》中關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天賦人權原則;三是,憲法中沒有任何一條條文直接規範了對人權的保障,沒有任何一項內容是與保護人權問題有關的。

對于美國憲法相對《獨立宣言》而言出現的倒退,恩格斯一針見血地指出:“可以表明這種人權的特殊資産階級性質的是美國,它最先承認了人權,同時確認了存在于美國的有色人種奴隸制:階級特權被置于法律保護之外,種族特權被神聖化了。”就連美國著名的人權問題專家路易斯・亨・金也指出:“在美國憲法中,人權思想並無明文規定。這沒有什麽可奇怪的,因爲該憲法在起草時就幾乎沒有談及人權問題。雖然1791年通過的十條憲法修正案,即通常所說的《人權法案》,明確規定了一系列自由權、豁免權和其他權利,但是它仍然沒有明確提出任何概念或提出任何包涵或闡述這些權利的政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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