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訂婚案彩禮糾紛宣判!法院認定立案前女方已退還

老梁不郁悶 2024-03-28 23:49:38

山西訂婚強奸案彩禮糾紛一審宣判,法院明確指出是立案前男方拒絕領取彩禮,但男方父親(賬號顯示爲父親,自稱是母親)則堅持認爲是民事立案後退還,這是怎麽回事?目前男方父親(母親)表態提起上訴,二審會有改變麽?聊聊我的看法供參考。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這個案子在我看來是進入比較滑稽的部分了,簡單回顧一下,是一對男女訂婚之後在婚房發生關系,女方當天報警說男方強奸,之後曾經就給房本加名和增加彩禮發生過拉扯,但最後還是走到訴訟程序。

結果一審男方被判強奸罪成立有期徒刑3年,之後男方這邊刑事部分上訴,民事部分單獨提起了返還彩禮之訴。這個之前分析過,不是一組法律關系,所以不需要先刑後民,分開審理的,結果民事部分情況比較簡單就先出來了,刑事二審還沒出來。

根據陽高縣融媒體中心發布的案情通報,依法判決駁回男方家的訴訟請求,這裏明確說了是在今年1月31日女方就已經把彩禮10萬元和2枚戒指退還至婚介服務部,婚介服務部也通知了男方母親,但其拒絕領取,仍堅持提起訴訟。

那有的網友就說了,這個案子是去年12月25日刑事部分宣判的,然後男方的父親(母親)說是1月25日立案的,女方是1月31日才退彩禮,這明顯是立案之後才退的,這也不能算是爲了找事兒吧?

有趣的是男方父親(母親)的賬號發了一個回應,這裏提了6點,大概就是說在此之前就要求過返還彩禮,是因爲起訴之後對方才退到媒人這邊,應該就是婚介服務部,也說是立案之後才退還的,說明對方並非積極主動,並且不接受調解。

這裏還說女方哥哥攻擊律師,現在提起了上訴,有四個理由。最後說法院通報“片面以立案爲標准說我們不領”,本來他要沒這句我還不太確定是怎麽回事兒,這一看我就笑了。

那我來嘗試分析一下供參考。

首先這個男方父親(母親)和網友說的都不對,立案時間不是1月25日,根據此前大風新聞的報道,實際立案時間是2月6日,大風新聞還發布了一份《受理案件通知書》,這上邊也明確寫了是2月6日立案,如果認爲這個內容有假,可以去找大風新聞。

所以網友說1月25日立案,男方父親(母親)說民事立案消息被報道後對方歸還彩禮,這兩個說法都是不屬實的。

這裏有個程序問題,就是男方家可能是1月25日發出的立案申請,但一般來說法院要對信息作審核,同時還要做訴前調解,也就是說你們能調解解決,他願意還你願意收,這個案子就不用立了,大家如果看電視劇《底線》就能看出來,其實有大量案件就直接在立案前被調解了。

也就是說從女方家將彩禮交給婚介,到法院實際立案有六天時間,而且按照民事訴訟法,法院審查立案最多七天,也就是說法院如果在6日立案,收到立案申請應該是在1月31日前後才對,之前沒有看到男方家這邊提出法院超期不立案的情況,現在不清楚法院的調解是在之前還是在之後,但很明確的是男方家拒絕領取。

目前官方通報也說得很清楚,是立案前將該彩禮退還至婚介服務部,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後再次告知,注意這裏受理說的就是立案了,男方母親仍拒絕領取。

當然了,這裏還有其他的訴訟請求,但是法院通知你你仍然拒絕領取,這個就有點詭異了。

其次這個案子訴訟請求分成兩部分,一部分就是剛才說的10萬元和戒指,另一部分是日常花費和訂婚宴,這兩部分實際上男方家主張了一個債的關系。

但是由于在立案前,女方將10萬元和戒指交給了婚介服務部,導致了兩個結果,一是這部分財産的占有發生了變更,實際上婚介服務部起到了一個占有並保管的作用,另一個是告知男方母親領取後,已經有了支付財物的意思表示,這時候這個債的存在完全是由于男方家不予領取才沒有消失的,所以法官認爲請求已無事實依據。

而另一部分日常花銷和婚宴,法官認爲不屬于彩禮的部分,所以也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

對于法院的判決理由,男方父親(母親)是沒有提出異議的。

那麽現在男方父親(母親)提出的四個上訴理由,咱們可以挨個看一下,第一個說法院未明確返還途徑,還存在不確定性,比如婚介是否系原先的物品。這個就很滑稽了,從來這種財産之訴也沒有法院一定要指定返還途徑的,那法院如果判決支持訴訟請求的,難道說交付的時候就能保真麽?那還有判了不執行的呢,可能只有強制性階段法院才能參與到交付環節了,現在交付環節當事人自己有注意義務,如果對方用假的戒指來返還,那就是詐騙,該報警報警去啊。你要現在能揪住對方有詐騙,雙方互換諒解書,倒也不錯呢。

第二個是起訴後對方才退還,婚介社區沒有法律規定的保管權利。這個保管是一般民事主體都有的權利,並不需要法律單獨授權,也不是執法公權力,法無禁止即爲許可,那你有法律禁止婚介社區保管的依據麽?再說這跟你要求對方返還本身有什麽關系呢?

第三條,說這個書記員未全面記錄對方攻擊律師的內容,合議庭也未解決律師要求修改的意見,這個如果對方確實有攻擊律師的言論,確實應該是制止,如果達到了擾亂審判秩序,有可能被司法拘留,問題是這個跟財産糾紛有什麽關系麽?如果律師認爲對方當衆侮辱自己,這是一個人身權糾紛,可以依法追究,如果認爲書記員的記錄有問題可以投訴,但是並沒有看到影響財産糾紛的事實認定和審理程序。

第四條說男方向法官提出對一些內容的釋法說理,法官未予回應,目前看他要求說明的是社區婚介有無法定義務等,這個看不出來能影響財産糾紛的。

這裏需要說明,民事訴訟就是來認定一組權利義務關系的,核心就是訴訟請求,就這個案子來說是認定彩禮是否應該返還的問題,其他庭審期間的糾紛,比如說對方罵律師了,這個要看是否影響這組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定,否則就不是這個判決應該解決的問題。有趣的是這裏男方父親(母親)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涉及對彩禮歸還本身權利義務的認定,也就是第一個理由關注了權利義務的實現。

對此我個人認爲二審前景不樂觀,很有可能還是被駁回。

至于最後那段“反而片面以立案爲標准說我們不領”,還真就給我看樂了,誰說他不會武功的。

如果沒有這句,我會認爲這個男方父親(母親)可能不了解法律程序,以爲只要自己提起了,那就是立案了,這個作爲普通老百姓很正常。

但是他這裏一提“立案爲標准”,說明他很清楚實際的立案時間是2月6日,也清楚法院是根據這個時間來判斷是他們不領的,否則這裏說的“立案爲標准”作爲何解釋呢?難道你認爲以立案爲標准就是片面的麽?那麽一個民事訴訟應該以什麽爲標准呢?

這裏就要說明了,“立案爲標准”不是說這個法院定的,是中國內地所有法院都統一標准,不是說這個法院不提,你們拒絕領取的時間點就到了立案之後的,我也請上級法院注意這一點,當事人有專業律師作爲支持,他是很清楚法律程序的。

最後我想提醒大家注意,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還是在刑事部分,而刑事部分的關鍵還有賴于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網友支持誰不重要,如果判了刑,網友也不能替他蹲監獄去。

本來這個案子比較少見,未婚夫妻發生關系,通常我們認爲這不是不可調和的矛盾,如果一開始雙方能夠協商,哪怕說到了偵查階段能有女方的諒解書,也可能就做相對不起訴就完了,結果鬧到最後開了庭了,這個事情的模糊空間就沒有了,就變成來確定男方是否實施了強奸行爲。

關于這一點,一審法院其實已經作過解釋了,有的網友跑來問我說光靠某某證據就能認定麽?

當然不能,但是證據是拼起來形成證據鏈的,目前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鏈完整,當然男方家屬這邊主張的女方處女膜未破裂,女方自行脫掉衣物,這些都是二審應該關注的問題,看能否證實或者證僞,畢竟疑罪從無,二審不是完全沒有機會,但是我個人覺得打無罪比較困難,可能實報實銷或者謀個緩行可能性不大,但這個法院判決爲准,還是建議男方及律師在刑事訴訟部分發力。

現在這個民事訴訟,其實不論怎麽判都對刑事部分沒有影響,我不排除女方家可能一開始有過想留著這筆錢的念頭,但是明明對方已經給到婚介了,也就是可以拿回彩禮了,再在這件事上花費精力時間,我看不出對刑事部分有什麽幫助。

另外男方父親(母親)還向當地申請了信息公開,要求公開當地高價彩禮專項治理方案。

這個我們以前講過,彩禮在法律上就是一種贈予,是不可能通過法律強行禁止的,當地有什麽方案也就是個引導,這個治理方案對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都看不出有什麽影響,我其實不太明白。

我個人可能更關注未來刑事訴訟的部分,也希望律師在這方面多發力。

以上就是我對訂婚強奸案彩禮部分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夥兒伴在評論區和彈幕裏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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