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台獨”分子最後躲到哪,都終將被執行。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這個《意見》發出之後,明確了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規定了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與”等的認定標准。
按照《意見》,在某個時候就可以對“台獨”分裂分子起訴了。起訴的難度並不大,可以從公開的信息當中收集到犯罪的證據。難就難在審判和執行。而最大的難點就是執行的問題。
關于審判的問題可以肯定,那些“台獨”分裂分子們是不會到庭接受審判的。但《意見》第十二條明確,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十七條明確,對于起訴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開庭審判。所以即便犯罪分子不到庭,也能對他們進行缺席審判。
最難的是如何執行的問題,但即使“台獨”分裂犯罪分子躲在台灣地區不出境,最終也會被“執行”。爲什麽呢?至少有下面幾種方式可能被用到:
一是懸賞。懸賞是抓獲犯罪嫌疑人的一個有效手段。至于在台灣地區的犯罪分子或在境外其他地方的犯罪分子被懸賞之後,如果有正義之士配合懸賞通告,形成了被緝拿的條件。至于如何緝拿歸案,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二是引渡。如果被宣判的犯罪分子進入港澳或進入與中國有引渡條例協議的國家,中國政府就可以要求對方配合我方的引渡要求交出犯罪分子,將他們引渡到大陸境內來伏法。
三是特種清除。對于符合被判處死刑的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在特別有需要的情況下,不是不可以采取特殊手段,比如說定點清除。我們不是說一定要如法炮制美國、以色列的做法,但他們的有些思路還是可以借鑒的。否則由于鞭長莫及,可能會讓那些罪大惡極的“台獨”分裂分子們有恃無恐、逍遙法外,繼續作惡。
既然有了具體的法律措施了,就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頑固“台獨”分裂分子們終有窮途末日之時。
咋執行都行, 搞死台獨分子就是正路。
對罪大惡極判死刑的台獨分子不到庭可用無人機和導彈定點物理清除,讓他們到地獄裏去搞獨立。
盡快有第一個被搞定
支持國家決定該殺就要殺,對待死不悔改的台獨分子不用客氣
中國應該立即建立私有海外保安公司,可以執行海外抓捕!
解放軍空降活捉賴清德潇美琴斬首漢奸台獨分子
台灣台獨分子抓到了立即判處死刑,不能留著一口氣給他們,
行動才是最力的語言!
支持登島抓人
特種兵混進台灣
全部抓到送進廠裏做普工,讓他們每天上班幹活十幾個小時全年無休。
要是抓到,讓人民審判,用口水淹死,方一吐爲快,尤其是賴缺德,蔡陰文
對付台獨化學處理都行
定點清除台獨分子
這些台獨分子只要一離開台灣就抓回來審判
無論在不在台上,無論跑到哪裏,逮到必重判,這才是震懾台獨的有效手段
再讓賴清德這個台獨首犯!胡亂下去,台灣人都會成台獨!必須盡快除掉賴清德!
雲飛世界開始准備
如果對台獨分子大陸會定點清除,那是小看大陸了。防長說是:甕中捉鼈。就是一個個捉拿歸案,接受人民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空,鎖台圍島就可以了。不一定非要打,經濟封鎖。
第一個執行最關鍵,其他就好辦了,威懾力也是最大的。
魚網越收越緊了
通令發出,各就各位; 只要離島,軍機攔截; 迫降不成,直接擊落; 殺一儆百,誰還敢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