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醫出診賣淫女獲刑冤不冤?

老梁不郁悶 2024-04-04 22:23:15

日前有媒體報道一名村醫因爲賣淫女看病,被定協助組織賣罪淫,對此很多人質疑判決是否合理,但也有人認爲該村醫本身就是非法行醫所以不冤,那麽這件事怎麽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參考。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這個報道最開始是南方周末發出來的,是在2011年有一個村醫在杭州給賣淫女看病,後來那個賣淫場所被查處的時候把他也抓了,最後定的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了一年六個月,罰金五千元,他沒有上訴,這個判決就已經生效了。

結果最近有一位南京刑辯律師付先生發微博,認爲這是一起錯案,這件事就在法律圈討論起來了,有很多律師、法學界的老師下場參與討論。

我去查了一下這位付律師的微博,目前看不到這條內容,不知道是隱藏了還是刪了,給他留言希望能看一下完整判決書,暫時還沒有得到回複。

然後南方周末就采訪了一些法律專家,都覺得這個案子判得有問題。

同時南周記者也才采訪了這位村醫,現在他是回到了安徽老家,說也不想提這個事情了,唯一擔心的是怕影響孩子。

但是網友的觀點有的不太一樣,因爲這個村醫的資質實際上只能在原籍執業,他跨省執業屬于黑診所,同時他不是偶爾去了一次,是持續了兩三年,那很多網友就認爲這屬于減少了失足婦女逃離可能,反正黑診所也不是什麽好人,所以不冤。

這個事情我看最近也有一些律師朋友發聲討論,我覺得這件事要分成兩個層面來看,一個法律圈內部的討論,一個是社會公共輿論的討論。

就法律圈內部討論來說,我覺得是有意義的。

這個事情涉及一個對所謂協助組織賣淫的認定標准,就是有一些可以比較清晰判斷的協助組織,說你充當打手限制婦女人身自由,那你肯定是協助,但是有一些是提供社會一般服務的,這個怎麽判斷?因爲有的犯罪組織分工明確,有的人就是司機,有的人就是負責做飯,那這些人怎麽判斷他們在犯罪團夥中的角色?

那麽一般來說判斷幾個要素,主觀看他是否明知,客觀看他實施的行爲是否對組織賣淫有實際幫助,注意這裏一定是對組織這個行爲的幫助,是協助組織不是協助賣淫。賣淫本身不是犯罪,屬于行政違法事項,協助賣淫只有一部分是犯罪。

有些律師說那是不是賣給他們避孕套、出租車送妓女去酒店都是協助,但這個表述好像就沒弄清楚是協助組織還是協助賣淫,甚至我覺得法律圈的某些人在故意混淆這兩件事。

比如有的人說外賣小哥給妓女送餐,首先這外賣小哥是否明知對方是賣淫,其次訂外賣屬于一般消費,關鍵是對組織沒有直接幫助,最多也就是你協助賣淫了,但是協助賣淫的行爲裏只有引誘介紹組織容留這種是有罪的,說你給妓女送飯了,這個通常不認爲是協助組織,但是你借送飯幫你老板詢價,這個有可能是介紹。

但是以前有一些案件其實現在看是有爭議的,這個案子是醫生,以前還有一個門童被判刑的案子,那個人說是在水療城做服務員,每月兩千塊工資,幹了兩年被判了有期徒刑五年。

注意這兩個案子都是在2011年的,而這個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八)做了明確的,之前只是說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要處刑,修正案增加了“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的”,但是具體什麽是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沒有詳細解釋,我覺得不排除在那個時期有的案子認定不夠准確。

現在很多人都會提到的一個司法解釋,就是兩高2017年出的,具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等經營場所擔任保潔員、收銀員、保安員等,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且無前款所列協助組織賣淫行爲的,不認定爲協助組織賣淫罪。

那前邊說的那個門童的案子,可能也會有爭議,因爲人們印象裏通常認爲這是一般服務型工作、正常領取薪酬,我想也是因爲司法實踐裏存在一些爭議,所以兩高才會出司法解釋。

但是它是不是個錯案,可能就值得探討,因爲你這個司法解釋是2017年出來的,之前沒有明確說這種情況不是協助組織賣淫,那之前的判決一律算錯麽?這實際上涉及一個司法解釋能否溯及既往的問題。

有人說從舊兼從輕,那是在法律有變化的時候,在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從舊兼從輕,不是說法律有變化,所有的舊案就是錯案了。

那就要回到當時的法律環境看,這個案子判得有沒有錯。比如說以前有流氓罪直接判死刑的,現在肯定不行,但是當時法律確實是那麽規定的,那這就不是錯案。這個是值得探討的,現在很多出來說這個案子判的不對的,是拿現在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在說事兒,這個其實有點穿越的意思。

當然我個人是覺得,回到那個時候看,如果只是從事一般性勞務工作,應該不追究刑事責任,因爲即便是不考慮這個司法解釋,我們認同其勞動有可能一定程度上協助了賣淫,但要論證協助組織也是有門檻的,而且即便有這個協助也是非常輕微的,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在那個時候有些案子可能也存在濫用刑罰的嫌疑。

熟悉的朋友應該知道,這時候我要說但是了。

但是這個案子放到社會輿論場討論,我認爲南方周末和之後的媒體都是不太負責的,因爲這件事從一個學理爭議變成了一個具體的人是否有罪的問題,那這個討論的基礎也就是事實沒有搞清楚。

目前看各路媒體的信息來源大概兩個,一個是前邊提到的付律師曬出的部分判決書,這部分判決書似乎是紙質版翻拍的,我查了裁判文書網和法寶網都沒有找到,有可能因爲這個案子是2012年判的,而裁判文書網是2013年上線的,所以並沒有電子版。倒是有關于這個案子其他人後來二審裁定的一些文書,有的媒體說看裁判文書網確認,可能是指這種情況。

這裏有一個非常明顯的問題,沒有對這位村醫具體行爲的描述,他所謂看病具體是幹了什麽?

現在各媒體轉述的都是判決書的部分內容,說村醫明知被告人控制女性賣淫及“賣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等情況,仍然聽從組織賣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無證上門爲這些“賣淫女”看病、打針,爲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

注意這裏的表述是概括性的,如果看過刑事判決的應該知道,一般來說要概括出這些行爲是要有具體的證據來論證具體行爲的,比如說他某年某月某日去看病,看了幾個人,都是什麽病,給了什麽治療手段,收了多少錢等等。

現在看,媒體引述判決書內容,說司法機關做出認定是根據被告人、證人的供述和辨認,以及村醫本人對上述事實的“供認不諱”,那麽上述事實是什麽?這個供述和辨認是什麽?誰看見了?

至于另一個信源就是本案刑事被告人的自述,然後你會發現這個案子就沒有其他信源了,實際上我們對這個案子的事實層面了解非常有限。

類似情況其實翻車過很多次了,去年有一個女的發視頻,說自己在高鐵上被打還手,被認定是互毆,當時也是輿論群情激憤,很多法律專家還出來分析,說這個互毆怎麽怎麽不合理,結果後續公安機關公布視頻,她是在對方已經被阻攔的情況下,連打對方兩次,結果分析的法律專家全都不吱聲了。

還有一個修橋獲刑案,也是群情激憤說修橋是善舉,怎麽還能判刑呢?也有法學界的老師出來說這個尋釁滋事罪怎麽怎麽不對,後來發現確實修橋獲刑這四個字都是真的,就是沒說修橋同時還封堵破壞河道,還收錢,結果法學界的老師們全都傻眼了。

當時那個事兒就是一查到完整判決,我就發現不太對勁了,結果後續調查確認了毀河道的信息,等于是徹底反轉。

那今天這個村醫案,我們沒有看到完整判決,有些人就敢開始分析說是錯案,這個也夠有勇氣的。

那可能有的朋友會說了,這事兒就算不看判決書,他一個醫生怎麽能協助組織呢?這問題非常簡單,他是這個崗位,他不一定只幹自己崗位分內的事情。

像前邊提到的那個門童,他如果純幹門童,按照現在司法解釋確實不應該認定,但是他給客人拉門的時候,客人問有沒有新來的小妹妹啊,門童說有啊,我給您介紹一下……這不就是介紹賣淫麽?

咱們有一說一,誰家門童就純粹拉門,別的啥都不幹。

那這個醫生,他自述第一次去是別人來找他上,那人家爲啥只找他呢?還是找過很多醫生?他之後去是主動去的,還是每次都有人來找,還是雙方約定了多久去一次?

大家要弄清楚,他可不是就去了一兩次,他去了兩三年,他的客觀行爲和主觀狀態都可能發生了變化,他第一次去可能是一個狀態,等他第三年去的時候還能是一個狀態麽?

現在他自己都承認是明知了,那麽我們對客觀行爲就要問幾個問題了:

他去看病都看什麽病,這些病的形成跟賣淫行爲有沒有關系?

他提供的治療用品裏,有沒有直接用于賣淫活動的?

很多人關心的,這些婦女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他有沒有目擊?

他的收費相對于平時有沒有多,那多出來的這部分是不是封口費?

注意上述這些跟他有看病行爲完全不矛盾,他可能確實是看病的,但是他也可能有其他行爲。正如修橋獲刑四個字跟實際的真相也不矛盾一樣。

現在我們建立在他肯定沒有說謊的情況下,我們最多認爲這個事情事實層面不太清楚,這個事情是沒法判斷的,而去質疑司法機關又缺乏他本人的申訴表述,所以這就是媒體拿一件不清楚事實的事情來質疑司法機關判決,我認爲這是不太負責任的,其實有點類似之前的湯蘭蘭案了。

這件事如果媒體要報道,我覺得最起碼的底線,是找到完整判決書,然後應該找到其他當事人,比如說這個組織賣淫的老板、跟他交接的工作人員,甚至還包括他看過病的婦女。

咱們都不說法律意義上的,就說最基本的報道層面,如果這個失足婦女說馮大夫可是好人,他挺冤枉的,這是一種情況;如果說這個馮醫生跟老板是一夥兒的,要不是他來送藥說不定我們就跑出來了,這恐怕是另一種觀感了,那請問采訪了麽?哪怕你采訪到一個同案犯,也算是有另一個信源了,也不能光看他說再加一個不完整的判決書啊。

那可能有人要說,這采訪要求是不是太高了,可能采訪不到啊?

采訪不到,可以不報,可以不發稿,南方周末什麽時候發稿標准這麽低了,兩個不相關信源確定一個基本事實,比如現在他說看病是老板來找他,這個說法除了他本人陳述,有第二個信源麽?沒有爲什麽要采信?有的話爲什麽報道裏不寫?

我們以前有些稿子,不是說沒有證據,就是因爲證據不紮實,我們這稿子就是不發的啊,這是對讀者負責。

如果媒體不對讀者負責,那就等于給讀者挖坑,這些讀者裏再有幾個律師或者法學界的老師,那可能就跟修橋獲刑案一樣掉坑裏了。

當然還有個辦法,就是讓他去申訴,然後報道他申訴的內容和法院的回複,這個內容是確定的,但是媒體不能代替法院判斷,因爲媒體不能實現法院可以進行的調查,那麽在沒有全面調查的情況下,讓法律專家來評論,我認爲這完全是給法律專家挖坑。

所以目前這個報道我個人持保留態度,我認爲這個事情本來法學界內部做學術層面的討論是沒問題的,但是媒體拉到社會輿論裏討論,又不做深入細致地調查,我個人並不是很認同。另外有些法律界的老師,可能也有點越位了,但根源還是這個報道本身有問題。

當然了,社會輿論討論往往會陷入一種道德批評,就是所謂區分好人壞人的遊戲,那你說這人跨省行醫明顯違法,就是所謂的黑診所,那能算還好人麽?但這個可能跟我們所說的罪名問題還不是一回事,這也是爲什麽我不太建議在社會輿論討論這個問題,因爲很容易偏離問題出發點。

當然現在既然這件事討論開始了,我倒是也希望司法機關能做一個明確的回應,包括我個人也對完整判決書的展示和認定過程有一個期待,同時我也不太贊同有些人用非法行醫的問題來替刑事判決解釋,我覺得他是不是非法行醫只是個行政執法層面的問題,目前看不出能達到非法行醫罪的證據,即便有證據,這也是另一個罪名,並不能說明這個罪名認定就一定是准確的。

所以還是希望涉事的兩級法院可以考慮回應社會關切。

以上就是我對村醫被定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夥兒伴在評論區和彈幕裏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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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读:1098
评论列表
  • 耕夫 36
    2024-04-05 14:08

    治病救人,醫生眼裏無風月

    用戶15xxx28 回覆:
    他又不是醫生,傻,
  • 2024-04-05 10:53

    古有窦娥今有村醫

    用戶15xxx28 回覆:
    古有傻子今有無腦憤青。他就不是醫生
  • 2024-04-05 09:54

    自媒體要是不隱瞞關鍵信息,怎麽帶流量節奏。要是不帶流量,怎麽靠流量賺錢。點擊率可是可以換成錢的。

  • 2024-04-05 20:25

    賣菜的是不是也要判?送外賣的呢?

老梁不郁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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