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出大英博物館》主創能否維權?

老梁不郁悶 2024-04-07 19:54:54

據媒體報道,短劇《逃出大英博館物》的主創昨天發聲,稱一個文物展覽未經授權使用了《逃出大英博物館》的名稱和台詞,很多人質疑該展覽侵權,那麽這件事法律角度怎麽看?短劇主創是否能夠維權?聊聊我的看法供參考。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這個《逃出大英博物館》的短劇去年我也看了,當時應該說是比較火的,主要講的是一個在大英博物館裏的一件中國文物化身成女孩,一起踏上歸家之路的故事。當時一度引起了對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討論。

這次是該劇的兩個主創分別在社交媒體發聲,稱有一個展名爲《逃出大英博物館》的文物展販售門票。但其實這個劇的授權從來沒有給出去過,因此也不希望公益創作的作品內容被拿來商業盈利。

很多人也都認爲這是侵權的,#逃出大英博物館主創發聲明維權#也是一度沖上熱搜。

根據他們曬出的信息,這是一家山西的公司在各個平台出售的展覽票,目前最便宜的早鳥票是29.9元,相關展覽在武漢等多個城市都有,目前武漢這邊應該是已經開始展覽了,在商品的評價區有一些吐槽的內容。

查了一下其實在1月份就有相關的視頻推廣內容在流傳,介紹這是用數字技術等方式複刻大英博物館裏中國文物,也就是說並不是真品,現在也弄不清是不是有大英博物館的授權。

這個事情我覺得兩位主創肯定是在做一個公益項目,他們就算流量有一些收益也肯定不能覆蓋成本,還是出于中國海外流失文物的關心,他們現在表達不滿我也很理解,不過現在這個事兒是不是侵權,其實還不是特別清楚。

根據其中一位博主曬出的信息,主要他們認爲有問題的地方除了用了這個劇的名字,還有宣傳時用了短劇的內容,現場有該劇的台詞。

如果拆解下來無非就是肖像權和著作權兩項。

這裏其實肖像權比較簡單,如果確實用了兩位主創的形象,肯定就是侵權的,現在問題是這些視頻是哪的,因爲他們公布的視頻是打碼的,不清楚是這個主辦方的賬號還是說一些文旅自媒體的賬號,如果是主辦方賬號當然就是侵權,如果是文旅自媒體的內容,要看這個文旅自媒體是否受雇于主辦方,是主辦方讓他們這麽用的還是他們自作主張。比如說我現在去看了一個展覽,我自己覺得放個米老鼠進去挺有趣,結果迪士尼找來了,那展覽主辦方是沒責任的。

那麽現在這個展覽也沒有信息顯示現場使用了短劇的內容,所以這部分是不太確定侵權人是誰。

相對來說名稱和台詞比較麻煩,主創之一自己說沒有對“逃出大英博物館”這個名字宣示主權,並稱是源自評論區網友,這個其實倒不重要,這個表述並不意味著放棄著作權,但是問題在于這個名字是否形成獨特表達。

這裏區別于商標的使用在先原則,商標是你只要先注冊了,這個就是你的,哪怕說沒什麽獨特性,但是他們這個因爲有“大英博物館”的名字肯定注冊不了商標;

而著作權是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就是你這個想法法律是不保護的,需要你的表達有獨創性,如果說這大英博物館本來就是你虛構的,那“逃出大英博物館”應該是具有獨特性的,但是大英博物館是現實存在的一個真實博物館,這裏可能就有問題了。

比如說我寫“逃離三體星”、“逃離流浪地球”,這個有可能是侵犯著作權的,因爲這兩個概念都是劉慈欣創作的,但是我寫“逃離地球”,這個就難說了,因爲地球這個表述太常見了。但是“流浪地球”這應該又是一個不常見的表達搭配,認定有獨創性的機會比較高,至少比“逃離地球”高,這個就只能法官去判斷。

實際上這個本身就是見仁見智,經常有一方覺得有獨創性,但另一方並不認可的情況。

比如去年曾經發生過一起藝術博主楊藩指責與輝同行直播間侵權的事件,就是這個楊先生覺得對方用了自己對藝術家之間關系的獨特表達,當時好多人就不明白,說這幾個人的關系大家都知道,據說藝術史課一直這麽講,怎麽就許你講不許別人講呢?其實人家是說用師兄弟、師叔侄就是獨特表達。

當然這個說法很多與輝同行的支持者是不同意的,認爲這不構成獨特表達,那你要問我,我只能說我不知道,這個只能說他們走法律途徑法官判斷,結果好像也沒訴訟,現在就是一個無頭公案。

那麽現在這個事兒也一樣,是不是在大英博物館前邊加上“逃出”就形成了獨特表達,只能說有可能,但是不確定,你不訴訟那就停留在觀點。

後邊那幾句話其實也一樣,你說萬裏江山、盛世如你所願這也不是你獨創的,現在組合起來,是不是就成了有獨創性,這個就不好說了。

後邊那個“病骨支離”應該是出自陸遊的“病骨支離紗帽寬”,這個你加一個“離家已有百年”,那這個怎麽判斷?我沒權力去定。

那有的朋友可能要說了,這走訴訟途徑不定哪天了,走完訴訟他展都辦完了。

其實咱們可以思路打開,如果是侵權確實需要起訴確認,或者你跟人協商,但是違法不一定,侵權和違法還是兩回事。

當然我不確定它違法,但是如果有主創這邊想要追究,可以考慮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爲,也就是不能引人誤認爲與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那大家覺得這個展覽的名稱、用語是不是讓網友誤認爲存在特定聯系了呢?反正主創這邊說是有粉絲誤會了。

依法如果實施了混淆行爲,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當然各地分工可能不太一樣,但一般來說這事兒就是市場監督管理局管。

另外其實如果堅持認爲侵犯著作權,可以考慮向當地的知産局投訴,根據《展會知識産權保護辦法》,權利人可直接向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他們應該有調查調解的責任。

同時也可以考慮向當地文旅部門投訴,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不能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情形,一般認爲展覽也是營業性演出的一種。

當然了,這個展覽是不是違法,我不知道,這個是由執法部門來判斷的,我肯定也不會去投訴他們,我也沒有鼓勵別人去投訴,只是說涉及相應的法律問題會有這些渠道,不針對這件事的任何一方。

最後我想提醒一下,就是這個內容,雖然兩位主創想的挺好,就是純粹的公益項目,但是必須正視這個IP已經有了商業價值,恐怕由不得你不采取一些措施了,正所謂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現在這個內容已經是唐僧肉了,不是說你要去找妖怪的問題,是妖怪可能會來找你的問題。

實際上之前也有消息說有搶注商標的了,當然我說了這裏邊有大英博物館,基本不太可能注冊成功,真注冊出來就不是這倆博主找你,可能就是大英博物館找你了,人家也是法律上的民事主體啊,你想想我現在注冊一個飯館叫“比麥當勞好吃”,這人家肯定跟我沒完。

但是我注意到也有密室逃脫的劇本是叫類似名字的了,當然具體內容不知道,是不是人家先叫的也不清楚,這裏不能確定是侵權違法。

另外之前有報道說有相關的動畫電影立項,我不太清楚這是怎麽回事,因爲按這兩位主創說從來沒賣過授權,之前這個新聞的評論區也有人問版權的問題,我建議各方如果用這個名字以及相應的形象、故事情節最好提前溝通一下,至少做一個說明,不要到時候又撕扯起來就不好看了。

兩位主創可以考慮找一個國內靠譜一點的律所,處理相應的問題,但是這裏可能就有費用了,所以其實也考慮商業化來支撐這部分投入,但是這個又跟他們公益的初衷似乎有點違背,這個如何選擇就看他們自己了。

以上就是我對《逃離大英博物館》短劇主創發聲事件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夥兒伴在評論區和彈幕裏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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