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經營人,必須有海運資質嗎?丨民法典小故事(1131)

每天學一點案件 2024-05-28 06:33:23
這是一起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案例。 山東一貨主委托海南一公司承運貨物,但山東公司後面發現另外一家公司更優惠,于是反悔了,委托了價低公司承運。但又還想要回保證金。 法院判決貨主違約,保證金作爲違約金。 附:海南厚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炜恒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魯11民終3595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海南厚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農墾農業科學研究所辦公樓左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0000MAA96P362H。 法定代表人:孫美光,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軍生,山東廣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日照炜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日照市上海路909號(中盛國際商務港20樓2016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02061997211l。 法定代表人:魏炜,總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魏炜,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 以上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凱,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海南厚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厚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日照炜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炜恒公司)、魏炜多式聯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22)魯1102民初76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厚瀾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炜恒公司、魏炜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審未認定合同無效。 一審認定涉案合同爲多式聯運合同,炜恒公司沒有承擔水路運輸的資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必須簽發“多式聯運單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多式聯運的多種運輸方式中必須有一種是海上運輸; 多式聯運經營人必須與各區段承運人簽訂區段運輸合同。 炜恒公司並不具有海上運輸的資質,沒有簽發多聯式單據,而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是對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強制性規範。 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七條規定,承運人必須擁有所有權的船舶和持有交通主管機關頒發的《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故禁止貨運代理人以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從事水路運輸業務,炜恒公司在未取得該許可的情形下,無法以承運人主體資格經營多式聯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承運人簽訂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一審在認定本案屬于多式聯運合同關系,且炜恒公司沒有運輸資質的情形下,並未認定雙方的合同無效。 一審30萬元履行保證金認定爲應向炜恒公司支付的違約金錯誤。 厚瀾公司一審中提交了孫美光與魏炜的通話錄音,內容如下,“魏炜:是這樣,昨天誰打電話你也聽見了,就是發貨時間嘛,又過年,我是這麽安排的,現在定的是最少是十五六號從能往這裏走,到日照港怎麽也得三十號,三十一號,三十一號不就是大年三十嗎,你說明天就裝,裝不了。孫美光:你不說今天來集裝箱的嗎,怎麽沒來。魏炜:總部的郵件下來就差不多了,你也不差這一天兩天的。孫美光:就說這一兩天來不了了是吧,集裝箱”。 炜恒公司沒有按照當時的約定在第二日安排運輸,炜恒公司違約在先。 涉案30萬元款項系厚瀾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16時17分通過轉賬的方式向炜恒公司支付,1月12日14時16分厚瀾公司便提出了解除合同,一審在炜恒公司違約的情形下,讓厚瀾公司承擔30萬元顯失公平。 炜恒公司一審中並未舉證證實其損失情況,一審直接認定損失不止30萬元系認定錯誤。 厚瀾公司一審中申請訴訟保全,立案受理的時間爲2022年8月5日,訴訟時炜恒公司是魏炜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其財産與法人財産相分離的,視爲財産混同,對法人的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炜恒公司在收到傳票後于2022年8月18日在工商登記中添加了一人作爲炜恒公司的另一股東,以規避一人股東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炜恒公司辯稱, 厚瀾公司與炜恒公司簽訂的涉案運輸合同爲多式聯運合同,合法有效。 首先,涉案運輸合同約定從海南省海口市秀英街道到山東省莒南縣××村貨場,門到門運輸。 炜恒公司負責組織涉案貨物的陸運和海運部分是一種多式聯運經營行爲。 因此,涉案合同屬于多式聯運合同。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海商法中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 涉案合同糾紛系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涉及的海運部分爲國內港口間運輸,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條、八百三十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 可見,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自行完成運輸工作,亦可安排由其他方完成運輸工作。 依照相關規定,在國內從事水路貨物運輸業務屬于許可經營項目,經營者需持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但並無法律、法規對于多式聯運經營人資質做出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炜恒公司並未實際從事國內水路運輸,而是委托上海泛亞航運公司負責海路運輸,厚瀾公司無證據證明上海泛亞航運公司不具備相應的運輸資質,亦無證據證明涉案合同存在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厚瀾公司存在根本性違約,給炜恒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厚瀾公司必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炜恒公司無需返還3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 首先,厚瀾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與炜恒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後,當日下午4點即向海運公司報價,次日上午9點即取得海運公司回複。 厚瀾公司一審中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厚瀾公司曾于2012年1月12日14點電話與炜恒公司協商不想繼續履行合同,但炜恒公司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此後,厚瀾公司在未通知炜恒公司的情況下,另行委托海南速速通物流承運,直至2022年7月13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炜恒公司才知道涉案合同已無法履行。 涉案合同雖應當解除,厚瀾公司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涉案運輸合同是年約合同,有效期是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年配載箱量爲3000TEU,運費價格是4050元/20GP,屬于年約合同中的量價互保價格。 同時,炜恒公司已基于該年約合同中約定的年約運量、運價,與航運公司簽訂了運輸涉案貨物的年約協議。 按照炜恒公司與上海泛亞航運公司簽訂的協議規定,如炜恒公司違約,需要向航運公司支付違約金爲(簽約箱量90%-實際完成量)×單箱運價,即(3000×90%-0)×2280=615.6萬元。 待2023年1月10日合同到期後,炜恒公司需要向上海泛亞航運公司支付違約金615.6萬元。 因此,厚瀾公司的違約行爲,不僅會造成炜恒公司約531萬元的運費差價可得利益損失,還會導致炜恒公司需向海運公司支付615.6萬元違約金。 再次,涉案合同明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如履約率低于90%,需按照如下方式計算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簽約運價(簽約箱量90%-實際完成的箱量),計算方式爲:(3000×90%-0)×4050=1093.5萬元。 這種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高于炜恒公司約531萬元的運費差價的可得利益損失和對向海運公司支付615.6萬元違約金損失之和。 厚瀾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解除厚瀾公司與炜恒公司簽訂的農副産品稭稈打包壓縮塊運輸代理合同並要求炜恒公司、魏炜返還厚瀾公司款項30萬元及利息損失(以30萬元爲基數,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照LPR計算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 一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炜恒公司、魏炜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22年1月11日,甲方厚瀾公司與乙方炜恒公司簽訂農副産品稭稈打包壓縮塊運輸代理合同,合同約定: 貨物名稱:農副産品稭稈壓縮塊,卸貨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莒南縣××村××,運輸地點:從海南省海口市秀英街道到山東省臨沂市莒南縣××村××門到門運輸。 運輸約定:乙方在承擔甲方運輸業務時,必須保證按時按量將貨物運達目的地。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1.門到門年約運費4050元/20GP(含運輸增值稅發票);2.乙方在運送該批貨物前,經雙方核對,對合同金額無誤後,甲方在一個工作日內付清上述費用。四、雙方責任。甲方責任:5.甲方承諾自2022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間在乙方配載箱量3000TEU(履約率按正負10%浮動考核),如履約率低于90%,需按照如下方式計算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簽約運價×(簽約箱量×90%-實際完成的箱量),(如簽約爲多流向,且運價有差異的,違約金以最高簽約價計算)。6.甲方需繳納給乙方履約保證金50萬元,甲方在簽完合同後先行支付保證金30萬元,合同簽訂60天內再支付剩余保證金20萬元,如甲方到期不付,乙方有權利扣貨並停止後續發運計劃。乙方責任:1.按約定組織車輛,聽從甲方調度安排,貨物裝車後及時協調上船,船到目的港後盡快安排配送到達目的地。4.甲方繳納的履約保障金待合同到期後,甲方履約率正常完成的情況下,乙方無條件退付給甲方。當日厚瀾公司向炜恒物流繳納了30萬元保證金。2022年1月12日下午2:16,厚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美光與魏炜通過電話溝通,魏炜:“你跟我講你到底什麽原因”,孫光美:“我沒必要跟你藏著掖著,還是這個價格的事”,魏炜:“怎麽又是價格的事”,孫光美:“單價高了”,“咱合同還沒簽,保證金還在你那兒,你留下一部分辦公費,剩余的你看...”魏炜:“這你不用考慮了,合同你也蓋章了......你就實事求是講你到底弄了個什麽事”,孫光美:“當地一個物流公司也要給我們走櫃,價格比較合算一些,[差個幾十塊錢,因爲如果量小我不在乎這個,如果順利的話做大的話量可能全年很大”,魏炜:“人家給你做多少錢”,孫光美:“單價能省個二十來塊錢一噸......”。 另查明,炜恒物流提交了與中遠海運海南公司內貿部李業晟、張業繁等人的群聊信息,顯示魏炜于2022年1月11日(簽訂合同當日下午4:32向李業晟和張業繁發送信息,申請運價,價格爲不買箱體險和貨物險的價格爲2280元/20GP(海南海口秀英街道到日照岚山港DR-CY的價格),並告知前期每天裝四個(小櫃),後續增量,年3000個小櫃。 2022年1月12日上午9:45張業繁回複,價格中遠海運審批後就批給泛亞(上海泛亞航運有限公司)。2022年1月12日下午5:04,張業繁回複,運價已批,可以啓動了。 還查明,厚瀾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即本案合同簽訂的次日,與案外人海南速速通物流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沿海內貿集裝箱運輸協議書,並由海南速速通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對稭稈壓縮塊進行了運輸。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有如下爭議焦點: 厚瀾公司與炜恒公司簽訂的農副産品稭稈打包壓縮塊運輸代理合同是否應當解除;厚瀾公司向炜恒公司繳納的履約保證金30萬元是否應當返還;第三,若第二條成立,魏炜是否就履約保證金的返還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分析如下: 厚瀾公司與炜恒公司簽訂的農副産品稭稈打包壓縮塊運輸代理合同是否應當解除。根據厚瀾公司法定代表人孫光美與魏炜的通話錄音以及庭後提交的與案外人海南速速通物流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材料,應當認定厚瀾公司簽訂涉案農副産品稭稈打包壓縮塊運輸代理合同後,因其他運輸公司提供了更加優惠的運輸費用,厚瀾公司又另行簽訂了運輸合同,導致了本案合同的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了合同僵局情形下違約方解除的條件,厚瀾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沒有貨物可供運輸,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實現。 在該種情形下,本案不適于對涉案合同強制履行,涉案合同應當解除,但合同解除後,不影響厚瀾公司違約責任的承擔。 厚瀾公司向炜恒公司繳納的履約保證金30萬元是否應當返還。履約保證金的約定具有預估違約損失,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同時具有懲罰性和損失補償性的性質。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一審法院對其效力予以確認。涉案合同的約定,違約方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爲:簽約運價×(簽約箱量×90%-實際完成的箱量),本案中厚瀾公司已付履約保證金的數額爲30萬元遠遠低于上述計算方式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且根據炜恒公司提交的與中遠海運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炜恒公司與中遠海運約定的運輸價格爲2280元/20GP,涉案合同約定的運輸價格爲4050元/20GP,合同約定運量爲3000TEU,運輸價格的差價爲合同履行後炜恒公司可以獲得的利益,亦遠超厚瀾公司向炜恒公司繳納的履行保證金的數額。 因此,本案中厚瀾公司交納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未顯著失衡,且厚瀾公司未能提出炜恒公司因其違約所受損失顯著低于該數額的證據,因此,厚瀾公司因其自身原因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履約保證金不再向炜恒公司返還。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五百八十四條、第八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一、解除厚瀾公司與炜恒公司簽訂的農副産品稭稈打包壓縮塊運輸代理合同;二、駁回厚瀾公司本案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900元,由厚瀾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爲,一、涉案合同是否有效;二、履約保證金應否退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條、八百三十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將其負責的多式聯運合同委托各區段承運人具體實施運輸。炜恒公司在簽訂涉案合同後,另行與上海泛亞航運公司達成協議,約定由其承擔涉案合同的水路運輸部分,因此,上海泛亞航運公司系涉案合同水路運輸部分的實際承運人。 厚瀾公司未舉證證明上海泛亞航運公司不具備水路運輸資質,炜恒公司作爲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將水路運輸部分委托上海泛亞航運公司具體承運,不影響涉案合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 厚瀾公司並未實際向炜恒公司交付涉案運輸貨物,因此,炜恒公司無法簽發多式聯運單據。 厚瀾公司關于炜恒公司無水路運輸資質、未簽發多式聯運單據導致合同無效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涉案合同雙方約定履約保證金的目的系爲保障合同能夠正常履行,敦促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涉案合同約定厚瀾公司繳納的履約保障金待合同到期後,在厚瀾公司履約率正常完成的情況下,炜恒公司無條件退付給厚瀾公司。 本案中,厚瀾公司在簽訂合同並支付履約保障金的情況下,仍選擇委托他方承運涉案貨物,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造成根本違約。 厚瀾公司主張炜恒公司違約在先的通話錄音,內容系雙方協商裝貨時間,不足以證明炜恒公司存在違約行爲。 因此,在合同約定的履約率已確定無法正常完成的情況下,按照合同約定炜恒公司無需退還履行保證金,厚瀾公司要求魏炜對退還履行保證金承擔連帶責任亦不存在相應的法律基礎。 故一審認定炜恒公司、魏炜無需向厚瀾公司退還履行保證金並無不妥。 綜上所述,海南厚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海南厚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蔔雪雁 審 判 員 王 蓉 審 判 員 王林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劉坤明 書 記 員 趙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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