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技術合同糾紛案例。
一家公司想要獲得一項無紡布的設備制造技術,但拿到該技術U盤一年後,以對方的技術侵害他人技術爲由,請求法院判決技術合同無效,退還30萬技術費用。
但法院認爲,既然對方是非法技術,那得提出證明啊?現在又說U盤無法打開了,那就是舉證不能了啊?一年時間去幹嘛了,爲何沒有起訴,于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盡管原告認爲被告不講義氣,技術不行,多次協商未果情況下才決定起訴的,但法院可不相信,因爲這不符合常理。
有時候,驗貨非常重要,特別是這種軟件技術的內容,很可能真的是時間長了無法打開文件內容,如果發現對方的技術不行或者有問題,協商不成就趕緊要訴諸法律,以免夜長夢多。
附:廣東雅藝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袁林文技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3)渝0103民初2157號
原告:廣東雅藝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住廣東省中山市三角鎮新華路12號B棟2樓,統一社會信用碼91442000MA54BH8L92。
法定代表人:楊紅星,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濤,廣東耀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林文,男,1990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慶市酉陽縣,公民身份號碼50********。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曉清,重慶精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東雅藝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藝公司)與被告袁林文技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原告雅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濤、被告袁林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曉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雅藝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技術使用費300000元和利息(以300000元爲基數按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從2020年4月15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與被告達成技術許可協議,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支付技術使用費300000元,但被告並未向原告提供圖紙,其提供的U盤沒有內容無法打開,原告就雙方達成協議前被告提供的設備照片和技術參數咨詢過專業人士,專業人士稱該技術內容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識産權,因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全部技術使用費300000元,但被告拒絕返還並將原告拉黑,被告至今兩年一直未履行合同義務,其行爲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被告之行爲已構成嚴重違約。現原告依法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袁林文辯稱,原告已經收到被告交付的電子形式的圖紙,原告收到後可以隨時使用、複制、修改,故原告要求返還全部費用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原告與被告口頭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圖紙,雙方已經按約履行各自義務,且未約定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無證據且金額過高。
被告只負責提供圖紙,不負責原告的生産、購買配件以及組織工作,本案涉及的無紡布設備和熔噴設備圖紙都是非標准的産品,所有配件都能單獨購買,並非被告向原告提供。
被告提供的圖紙未侵犯第三方知識産權,原告認爲被告提供的圖紙侵犯第三方知識産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原告在收到被告提供的資料一年以後才向被告提出收到被告交付的u盤資料不能打開,按常理來說,本案涉案金額較大,一般人在收到資料之後會立即查驗,如存在原告所述行爲,會立即主張權利,而本案原告在時隔近一年之後才主張,明顯不符合常理,另在原告提交的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被告願意重新向原告提供一份資料,但被原告拒絕,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4月1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楊紅星(微信號:weida**)與被告(微信號:aa**通過微信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無紡布設備、熔噴設備圖紙,並拷貝到U盤中郵寄給原告,原告于當日向被告轉賬300000元。次日,原告收到該U盤。
2021年2月27日,原告在微信中告知被告U盤打開沒有數據,要求被告退還全部款項。
2021年12月10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紅星出具聲明載明:2020年4月15日通過楊紅星平安銀行賬戶支付給袁林文的三拾萬元款項系廣東雅藝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圖紙轉讓款,本人作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履行職務行爲。
上述事實,有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聲明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並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應予認定。
本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規定,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通過微信口頭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無紡布設備、熔噴設備的圖紙,系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産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屬于技術合同,原告與被告雙方口頭約定的技術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法規的保護,合同雙方亦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條規定,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庭審中,原告認爲被告的技術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産權,故雙方之間的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但原告並未舉示相應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的涉案圖紙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産權,故自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另原告陳述被告提供的儲存涉案圖紙的U盤無法打開,要求被告退款,但根據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U盤後並未提出異議,直到2021年2月27日才告知被告U盤無法打開,時間長達10個月左右,完全不符合日常交易習慣,且U盤作爲存儲設備本身可隨時刪除、複制、拷貝,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因于常理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故對于原告的要求被告返還圖紙使用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第八百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廣東雅藝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廣東雅藝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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