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如何計算?丨民法典小故事(1133)

每天學一點案件 2024-05-30 06:37:32
這是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看了這個案子,真搞暈了,不知道如何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方法了?勞動者是2022年7月17日入職的,2023年11月16日離職,也就是工作了16個月,應該計算的工資差額應該是11個月的,該從何時開始計算? 仲裁機構的計算方法是:從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7月1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0491元(計算方法:6840元÷30天×8天+6097元+932元+6100元+6484元+5692元+5070元+5735元+4955元÷31天×16天)。 怎麽只有9個月? 附:泓某某公司、楊某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4)粵1972民初8119號 原告:泓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 被告:楊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其,湖南人和(東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泓某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2024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24)粵1972民初8119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泓某有限公司對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的異議。 2024年5月10日,本案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泓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被告楊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其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原告泓某有限公司無需向被告楊某支付二倍工資差額40491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人因個人原因于2023年11月16日向被告提出離職,並沒有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爲由提出離職,現其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缺乏依據。 東勞人仲院長安庭仲裁裁決書載明: “本案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16日給申請人結清工資,且申請人于11月16日後就再沒有考勤,綜上,本庭認定雙方勞動關系于16日解除”,結合被告2023年11月22日向原告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可見2023年11月16日是被告向原告提出離職。 且在離職時,被告並沒有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爲由提出離職。 原告認爲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解除的意思表示在送達對方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解除事由應以被告在行使解除權時有效告知的解除原因爲准,至于其事後主張的解除事由並不能改變或推翻解除行爲發生時即被告向原告提出離職時所明確的解除原因。 故此,被告並非因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爲由提出離職,其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缺乏依據。 綜上所述,原告認爲被告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缺乏依據,請求貴院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辯稱:原告的訴求沒有完整的事實和依據,雖然被告以沒有未簽訂勞動合同爲由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原被告雙方沒有簽勞動合同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不能歸責于被告,故被告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有事實依據,請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 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入職時間:2022年7月17日。 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未簽訂。 三、社會保險:未繳納。 四、工資:楊某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期間工資分別爲6840元、6097元、932元、6100元、6484元、5692元、5070元、5735元、4955元。泓某有限公司確認楊某提交的《員工工資確認表》。 五、二倍工資差額:泓某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已要求楊某簽訂勞動合同,且楊某予以拒絕,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庭審時,原、被告均確認對于仲裁階段確定的二倍工資差額爲40491元的金額無異議,因此,泓輝公司應支付楊某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7月1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0491元(計算方法:6840元÷30天×8天+6097元+932元+6100元+6484元+5692元+5070元+5735元+4955元÷31天×16天)。 六、申請仲裁的時間:2023年11月22日。 七、仲裁請求:1.裁決泓某有限公司向楊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9000元;2.裁決泓某有限公司向楊某支付2022年8月17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0000元;3.裁決泓某有限公司向楊某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2日期間工資差額2527元;4.裁決泓某有限公司向楊某支付2022年7月17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間高溫津貼2600元。仲裁庭審時,楊某撤銷第三項工資差額請求,視其對自身權利作出處分,對此予以准許。 八、仲裁裁決結果:1.確認雙方之間勞動關系已解除。2.泓某有限公司須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天內通知並支付楊某以下款項:二倍工資差額40491元。3.駁回其他申訴請求。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原告泓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楊某支付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7月1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0491元; 二、駁回原告泓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判員  張楚淇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周芳妍 陳梓嫣 強制執行風險提示 生效法律文書必須主動及時履行。義務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可能會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一、信用懲戒 1.案件一旦進入執行程序,被執行人的信息將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公開,融資信貸將會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個人征信。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 3.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被法院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公布。 二、損失擴大 1.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2.承擔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輔助費等費用。 三、強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購買不動産、車輛、旅遊、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2.財産將被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拍賣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執行的,可能會被罰款、拘留、限制出境。構成犯罪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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