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申請費屬于訴訟費嗎?丨民法典小故事(1134)

每天學一點案件 2024-06-01 13:50:32
這是一起檢驗合同糾紛案例。 一個建築公司委托一家檢驗公司,幫其檢驗了一套設備,結果不支付費用,于是被檢驗公司告上了法庭。 建築公司理所當然敗訴了,但提起了上訴,理由就是一審中不該支持保全申請費。 但二審法院認爲,保全申請費,也是訴訟費,應該由敗訴方承擔。 看來,以後起訴一定要大膽地保全對方的銀行賬戶,這樣訴訟效果好,而且還不用自己花錢。 附:昌甯某公司與雲南某公司檢驗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4)雲05民終12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昌甯雲棲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雲南省保山市昌甯縣田園鎮關廟社區碧桂園1棟1單元101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4MA6QEKX458。 法定代表人:敖龍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鴻雁,雲南弘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長江,雲南弘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雲南建工集團機械檢測有限公司,住所地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龍泉街道源清社區大波村3號雲南省建築技工學校28棟三樓302-306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103316221475L。 法定代表人:李文,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泓瑾,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明學,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上訴人昌甯雲棲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雲南建工集團機械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昌甯縣人民法院(2023)雲0524民初19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受理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經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昌甯雲棲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上訴請求: 依法改判上訴人不向被上訴人支付保全費322元; 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上訴費。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全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雙方簽署的技術服務合同中沒有約定保全費由上訴人承擔,法律也沒有規定保全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一審法院判決保全費由上訴人承擔是錯誤的。 雲南建工集團機械檢測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上訴人以合同未約定保全費由上訴人承擔爲由,主張其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保全費332元于法無據。 因上訴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被上訴人檢測費用而産生本案糾紛,上訴人系違約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上訴人不但需承擔被上訴人的訴訟費、保全費,還應承擔被上訴人産生的利息損失。 利息金額較小,一審法院雖未支持,被上訴人亦不再追究。 上訴人企圖通過上訴來推延執行等,屬于濫用訴權,其上訴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雲南建工集團機械檢測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判令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檢測費用30000元; 判令被告從欠付檢測費用之日至實際支付完畢時止,以30000元欠款爲基數,按銀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45%爲標准,向原告支付從2023年8月22日至起訴之日即2023年10月25日止的違約金172.5元; 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昌甯雲棲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爲保障其建設工程順利進行,于2021年12月8日和2022年10月1日與原告雲南建工集團機械檢測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編號爲:(滇西南-保山昌甯縣田園鎮-保山昌甯碧桂園一期)(監理)(3)(2021)、(雲南-保山昌甯縣田園鎮-保山碧桂園一期)(監理)(2)(2022)兩份技術服務合同。 合同約定,原告爲被告提供合同項目中所有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的檢驗服務。 合同第四條(二)款1項約定,在乙方(原告)履行完“設備檢測”技術服務工作並向甲方(被告)提交工作成果(統計表和分析報告)且經書面確認合格後,由甲方一次性付清本次服務費用。 合同簽訂後,原告按時履行了檢測義務,並通過了被告的驗收。 原被告雙方在驗收成果後簽訂了八份《檢驗費用結算單》,確認被告應付給原告檢驗費用合計爲3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該款。 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規定,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一條規定,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本案原、被告簽訂了技術服務合同,原告按約定完成並交付了工作成果,雙方對服務報酬也確認無誤,但被告未能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報酬,因此,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檢測費30000元的請求,應予支持; 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按銀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45%爲標准,向原告支付從2023年8月22日至起訴之日即2023年10月25日止的違約金172.5元,因雙方在合同中無約定,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的請求,因違約方系被告,對此請求,應予支持; 關于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承擔保全保險費的請求,因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不予認可,對此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規定,判決: 由被告昌甯雲棲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原告雲南建工集團機械檢測有限公司檢測費人民幣30000元、保全申請費人民幣322元,合計人民幣30322元; 駁回原告雲南建工集團機械檢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一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爲: 昌甯雲棲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是否應承擔保全申請費322元的支付責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等。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的,應當交納申請費。 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 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從上述規定可知,保全申請費屬于訴訟費,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 昌甯雲棲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檢驗費用結算單》約定支付檢測費的行爲構成違約,在催要未果後雲南建工集團機械檢測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並在訴訟中申請保全昌甯雲棲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財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昌甯雲棲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作爲敗訴方,一審判決其承擔雲南建工集團機械檢測有限公司爲此支出的相應訴訟費用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昌甯雲棲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昌甯雲棲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判員 李 嬌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鍾文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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